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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權人的通知縱不符法定要件,ISP依該通知移除侵權資訊者,得否主張免責?此時ISP對該使用者是否負有違反契約的民事責任?

一、由於著作權人之通知僅係ISP知悉使用者涉有侵權情事的其中一個管道,因而ISP如係經由其他管道(如第三人檢舉、著作權人不合法定要件的通知、或對明顯涉及侵權之情事主動知悉者)而知悉有侵權情事,基於善意而移除該涉有侵害之資訊者,ISP自無需為使用者之侵權行為對著作權人負損害賠償責任,不待明文。
二、為鼓勵ISP於主動知悉侵權活動時,立即採取適當措施,以維護著作權人之正當權益,因而新修正著作權法第90條之10第2款明文規定,ISP如係基於善意(包含因過失將並未構成侵權之內容誤判為侵權之情形)而移除該被移除之內容,對該被移除內容的使用者,亦不負違反契約的民事責任。
  • 發布日期 : 102-02-17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2-02-17
  • 瀏覽人次 : 6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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