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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修正著作權法第六章之一「網路服務提供者(ISP)民事免責事由」之施行,對於網路使用者有何影響?

一、網路使用者如未經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在網路上任意上載、轉貼、於網路拍賣盜版品或利用點對點傳輸(P2P)軟體非法傳輸未經授權之影片、音樂或文章,已構成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之行為,著作權人除可對網路使用者提出告訴外,亦得選擇向ISP業者發出通知,要求ISP業者移除該等侵權資訊;而依據新修正著作權法第90條之4第1項第2款之規定,網路使用者如涉嫌侵權行為達3次者,ISP業者可能會對該名使用者終止其全部或部分之服務,包括斷線之情形。因此,特別提醒網路使用者,應注意在網路利用他人著作之合法性,避免觸法。
二、許多網路使用者係因一時疏忽而不慎涉及網路侵權行為,本次修法所建立之「通知/取下」機制,對此一現象將可發揮相當的教育警示作用,亦即透過ISP業者將涉有侵權之通知轉知予使用者,將使網路使用者重新檢視自己在網路流通資訊之行為有無涉及侵權之疑慮,使侵權行為獲得及時的遏止,除避免再次侵權,亦可避免不必要的法律訴追(著作權人不一定會追究網路使用者之不法行為),更具有將司法資源做最有效益運用之正面意義。
三、如果網路使用者認為自己的網路行為並無侵權問題,可以向ISP業者提出「回復通知」,要求回復被移除的資訊,同時網路使用者如因著作權人之不實通知而遭受損害者,依新修正著作權法第90條之11規定,網路使用者得向該提出不實通知之人請求損害賠償,以遏止權利人濫發通知,並維護自身正當權益。
四、本法案在設計上已兼顧網路使用者個人資料隱私權之保護,亦即ISP業者依著作權人通知移除涉嫌侵權資料後,僅有在網路使用者提出「回復通知」時,著作權人因而得以知悉被檢舉網路使用者之個人資料,俾為著作權人提起訴訟程序之準備,以確定使用者究有無侵權情事;因此,在網路使用者並未發送「回復通知」之情況下,網路使用者之個人資料均不會提供給檢舉的著作權人。
五、據實務觀察得悉,在第一階段權利人發送「通知」予ISP業者,經ISP業者移除侵權資料時,通常侵權情事即能被遏止,網路使用者主張自己並未涉及侵權而發送「回復通知」之案件非常的少,因此,對於網路使用者個人資料、隱私權之保護在本法案中已被充分考量,僅在上述說明四之有限情形下始予揭露予權利人。
  • 發布日期 : 102-02-17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2-02-17
  • 瀏覽人次 : 11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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