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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路服務提供者(ISP)聯繫窗口應提供何種資訊?未依規定公告相關資訊的話,會有什麼樣的法律效果?

為便利著作權人、製版權人提出通知及網路使用者之提出回復通知,新修正著作權法第90條之4第1項第3款要求ISP應公告其接收通知文件之聯繫窗口資訊,並為ISP進入責任避風港的要件之一,因而ISP應依本辦法第2條規定載明下列事項,以利權利人通知及使用者回復通知之受理:
一、聯繫窗口之姓名或名稱、地址、聯絡電話、傳真號碼及電子郵件信箱:
為配合權利人之通知及使用人之回復通知可以用郵寄、傳真或電子郵件方式向ISP發送(實施辦法第3條及第5條規定參照),因而ISP應公告其聯繫窗口之姓名或名稱、地址、聯繫電話、傳真號碼及電子郵件信箱。
二、接受電子簽章之格式或無須電子簽章之說明:
依相關實施辦法第3條第2項及第5條第2項之規定,權利人之通知及使用者之回復通知如欲以電子郵件寄送,原則上須具備電子簽章。又因目前電子簽章有數種不同版本,為利於權利人或使用者瞭解其發送通知或回復通知所使用之電子簽章格式,原則上ISP應公告其接受電子簽章之格式。
  • 發布日期 : 102-02-17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2-02-17
  • 瀏覽人次 : 4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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