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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路使用者要如何發送「回復通知」?

有關「回復通知」之發送細節明定於「網路服務提供者民事免責事由實施辦法」第5條規定,茲說明如下:
一、何種情形可以發送回復通知:依著作權法第90條之9規定,資訊儲存服務提供者於移除或使他人無法進入該涉有侵權之內容或相關資訊後,應將該處理情形轉送涉有侵權之使用者,使用者如果認為自己的行為並未侵權,可以向資訊儲存服務提供者發送回復通知,要求予以回復。
二、如何發送回復通知:書面文件以郵寄、傳真方式,或以具備電子簽章之文件以電子郵件傳送至資訊儲存服務提供者的聯繫窗口。又該資訊儲存服務提供者如果認為其與使用者間之電子郵件聯繫無須具備電子簽章的話,該種回復通知即無須具備電子簽章。
三、「回復通知」應載明事項:
(一)使用者或其代理人之姓名或名稱、地址。以代理人名義提出之通知應同時聲明其已受使用者委任,並載明使用者之姓名或名稱。
(二)使用者或其代理人之聯絡電話、傳真號碼或電子郵件信箱。以上3項資訊,使用者或其代理人至少必須提供其中一項,俾便資訊儲存服務提供者與其聯繫。
(三)提供足使ISP知悉該內容之相關資訊,以利ISP具體瞭解所指涉之內容為何。
(四)提出「使用者係基於善意,認為其有合法權利利用該內容,而該內容被移除或使他人無法進入,係出於權利人或其代理人不實或錯誤」之陳述,並註明「如有不實致他人受損害者,使用者願負法律責任」,且同意資訊儲存服務提供者將回復通知轉送權利人或其代理人,促使使用者在提出回復通知前,應審慎考慮其正當性及可能面對之法律責任。
  • 發布日期 : 102-02-17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2-02-17
  • 瀏覽人次 : 6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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