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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師因為授課需要,可以使用他人之照片、圖片、文章做為教材、教具嗎?需要注意利用範圍的問題嗎?

依著作權法第46條教學之合理使用規定,老師為了授課目的之必要範圍,可以「重製」他人的著作做為教材,也可以將該教材影印「散布」給學生,例如在上英文課時,影印一篇英文雜誌或報紙報導當講義。但要注意的是,利用範圍並不是無止盡的,老師仍然不能影印整本原文書或整本雜誌來給學生當補充教材,因為這已經超過了必要範圍,另外像是老師為了課外活動影印旅遊書籍資料,此種不是為了授課目的之利用行為,也會超出前述合理使用規定的範圍,而需要取得授權。

也就是說,老師製作的教材、教具必須是限定為了授課目的而製作,使用的量要在必要的範圍內,如果以著作的種類、用途來說,老師的利用情形會對著作財產權人的利益造成不合理的損失,這時老師就不能夠再主張著作權法第46條之教學合理使用規定,以避免過度擴張利用的行為,會損害著作財產權人之權益。

  • 發布日期 : 111-07-05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11-07-26
  • 瀏覽人次 : 56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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