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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營利補習班或營利性磨課師Coursera、Udacity課程的老師,遠距教學的課程內容如果利用到他人著作,能否主張合理使用?

因為依法設立的各級學校或教育機構,其教學內容通常具有較高的公益性質,故有合理使用的空間,而一般具有營利性質的收費課程,由於不具有公益性,且不屬於特定之情形,會牴觸著作的正常利用,對著作財產權人的利益影響較大,故不能主張合理使用。因此,營利性之教學機構如果要在遠距課程內容中利用他人著作,除非有符合著作權法第44條至第65條合理使用之情形外(例如可適用著作權法第52條引用合理使用規定之情形),都必須事先取得著作財產權人的同意或授權,才能合法利用,否則會構成「重製」、「公開傳輸」之著作利用行為,而可能要負擔民、刑事責任。

  • 發布日期 : 111-07-05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11-07-05
  • 瀏覽人次 : 16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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