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 Enter 到主內容區
:::

logo

:::

我是空中大學或非營利性磨課師edX課程的老師,教學對象是一般民眾,遠距教學的課程內容如果利用到他人著作,能否主張合理使用?

依法設立的各級學校或教育機構,如果以社會大眾為教學對象開設非營利課程,因具有一定的公益性,故授課老師進行遠距教學時,於課程內容中利用到他人著作,只要是在教育目的之必要範圍內,就可以依著作權法第46條之1非營利性遠距教學之合理使用規定主張法定授權。但是,要特別注意的是,此類課程雖然屬非營利性質,然而因課程之授課對象是一般社會大眾,對著作的利用範圍及利用的樣態較為廣泛,為了兼顧著作財產權人的權益,因此,利用人依前述規定主張法定授權後,需要將利用情形通知著作財產權人,並支付使用報酬。至於使用報酬的實際金額,則會依據個別利用情形,由雙方共同協商出適當之金額(請參考著作權法第46條之1規定)。

至於使用報酬為何無法由主管機關來訂定,是因為授課對象是社會大眾,此種情形的利用著作,範圍樣態較不確定,仍需由授課的學校或老師依實際個案狀況決定授課內容,難以像教科書可先行決定範圍及內容,故須由雙方協商並支付報酬。

  • 發布日期 : 111-07-05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11-08-15
  • 瀏覽人次 : 1524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