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 Enter 到主內容區
:::

logo

:::

老師進行遠距教學時,教學內容如果利用到他人著作(例如播放電影片段、利用網路素材作為範例),能否主張合理使用?

遠距教學是現場課堂教學之延伸,對知識傳播具有重大意義,所以著作權法第46條教學之合理使用規定,特別允許學校老師在進行遠距教學時,也可以和現場課堂一樣,為了授課目的利用他人著作。但是,為了不要過度損害著作財產權人的利益,著作權法規定的合理使用範圍是限縮於對有正式註冊課程的學生(有學籍)所進行的網路教學,因為此類遠距教學行為是與現場課堂教學的性質相同,授課對象也和現場授課課程的學生相同,具有較高的公益性,所以可以進行網路的傳輸。

因此,學校老師如果是為了授課目的之必要範圍,且學校有採取合理的技術措施(例如設置帳號密碼登入機制),防止沒有學校學籍或沒有選這堂課的學生,接收到這堂課的課程內容,就可以在遠距教學中利用他人著作,而不會構成對著作權的侵害。

  • 發布日期 : 111-07-05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11-07-05
  • 瀏覽人次 : 2735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