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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關利用未得標廠商投標文件涉及之著作權問題

Q:

大慶市辦理勞務採購案,在招標過程中共有3家廠商參與投標,每家廠商各有所長,經過評選後由A廠商得標,但業務單位認為未得標廠商B所提出的「服務建議書」部分內容亦頗值得參考,於是交給A得標廠商修改後利用在本案中,請問上述大慶市及A廠商的利用行為是否已違反著作權法?

A:

廠商參與政府採購依照招標規範需求所擬之「服務建議書」,因其內容包括文字、圖案、照片等,這些內容只要具有「原創性」(非抄襲他人之獨立創作)及「創作性」(具有最起碼創意高度),即分屬受著作權法保護之語文、美術及攝影著作,原則上由投標廠商享有該服務建議書之著作財產權,因此,任何人如要利用該服務建議書之內容,除非符合著作權法第44條至65條所定合理使用情形,仍應取得該廠商的授權、同意,才屬合法。

因此,大慶市若希望得標廠商利用其他未得標廠商之「服務建議書」內容,建議仍應請得標廠商A向未得標廠商B取得授權或讓與,方得合法利用。

參考資料: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智著字第10900008940號函電子郵件1010928解釋(智慧財產局網站首頁/認識著作權/資料檢索/解釋資料檢索)

  • 發布日期 : 110-12-29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10-1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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