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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關辦理採購案時,如何確保機關確實取得著作權或取得授權,以避免侵權爭議?

Q:

神盾局委外辦理資訊系統採購案,在標案中要求廠商須針對神盾局業務的特殊需求建置專屬該局之資訊系統,由於是為機關量身訂製的系統,因此神盾局在合約中要求取得資訊系統之著作財產權,得標廠商史塔克公司將其中部分程式設計工作另外聘請好客公司開發,惟因事後發現史塔克公司並未取得由好客公司設計之程式之著作財產權,致神盾局無法取得該資訊系統之著作財產權。神盾局該如何預防此事發生呢?

A:

機關在辦理採購案時,如標案涉及不只一項專業領域,得標廠商有可能會聘用其他公司或專業人士來協助完成標案,此時機關不論是要取得履約成果之著作財產權或僅取得著作財產權之授權,建議機關均與得標廠商在簽約時事先約定,廠商應負有義務替機關向履約標的或素材之著作財產權人,取得著作財產權之授權或受讓該著作之著作財產權,且廠商應於一定期間(如契約簽訂日或決標日起10日)內,將授權書、著作權歸屬約定書、著作財產權讓與書等相關證明文件交付機關收存。

因此,神盾局可在專案採購契約中與史塔克公司約定,若有聘請其他公司協助履行完成本案之資訊系統,應由史塔克公司替神盾局取得該部分資訊系統之著作財產權,並將由好客公司出具之著作財產權讓與書證明文件於一定期限內交付神盾局收存,以確保神盾局可取得履約成果之著作財產權,避免日後發生著作權之爭議。

參考資料:

1.著作權法第36條及第37條規定。

2.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政府機關著作權約定文件範本及其使用說明」(智慧財產局網站首頁/認識著作權/著作權知識+/政府機關著作權)

  • 發布日期 : 110-12-29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10-1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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