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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關與廠商約定著作財產權之歸屬時,應考量哪些原則?

Q:

葫蘆市辦理市府大樓彩繪的勞務採購案,並要與得標的藝術家約定,彩繪內容的著作財產權由市府享有。葫蘆市是否一定要取得著作財產權?是否有更具彈性的作法?

A:

在著作權法及工程會採購契約範本中,均未強制規範應由機關取得採購履約成果之著作財產權,相反的,在上述採購契約範本中提供了不同的選項供機關視實際業務需要勾選,包括機關取得著作財產權,或是機關取得著作財產權之授權等。為兼顧公務推動之需求與著作人之著作權益,建議機關可參考以下原則約定著作財產權之歸屬:

(一)以廠商享有著作財產權、機關取得著作財產權之授權為優先:

過去機關在取得履約成果之著作財產權後,通常無後續利用之規劃或利用有限,致著作閒置。為促進著作之流通利用、降低機關採購成本,機關若無特殊目的之考量,得優先約定由廠商取得著作財產權,並由廠商授權機關利用,讓廠商有機會後續可再利用其創作成果,發揮著作財產權之經濟效用。

(二)機關取得著作財產權:

如採購之履約成果涉及安全性質(例如機密、資訊安全)、客製化量身訂做或其他特殊目的等,此時機關得與廠商約定,由機關享有著作財產權。

經由上述原則可知,本項葫蘆市的採購履約成果既然不涉及國家機密、資訊安全,也非量身訂作或其他特殊目的,只是著眼於市府大樓外觀表現之藝術性而已,故葫蘆市可與得標之藝術家約定,由該藝術家享有著作財產權,並授權葫蘆市利用該著作即可(授權利用的範圍可以事先約定),如此可讓該藝術家有機會再利用其著作,促進其著作之流通、提升著作之價值與效益,也因葫蘆市僅取得授權利用,應可降低機關之採購成本。

參考資料:

1.著作權法第36條、第37條規定。

2.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政府機關著作權約定文件範本及其使用說明」:(智慧財產局網站首頁/認識著作權/著作權知識+/政府機關著作權/政府機關著作權約定文件範本及其使用說明)

  • 發布日期 : 110-12-29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10-1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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