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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關如何與廠商約定著作財產權之授權範圍?

Q:

小路市政府為了在官方粉絲團宣導消防安全的重要性,出資邀請當紅漫畫家A在粉絲團以消防安全為主題創作一系列的四格漫畫,由於小路市政府希望未來可以反覆利用這些漫畫,所以雖然與A約定此一系列漫畫的著作財產權仍歸屬A,但希望A可以授權小路市永久、不限地域、次數的以各種方式利用著作,小路市政府也可以再轉授權他人有相同使用範圍的權利,但A認為授權範圍太大而不願意簽約,小路市可以如何調整授權範圍才能兼顧雙方的權益呢?

A:

首先,依照著作權法,各類型的著作因其性質不同,會享有不同的著作財產權利,以A所創作的漫畫(美術著作)為例,A就其所創作的漫畫享有包括重製、改作、編輯權、散布、公開展示等有形利用之權利,以及公開播送、公開傳輸等無形利用之權利,而無公開演出之權利。所以小路市政府應該先考慮採購時的目的及需求,實際上究竟要如何利用此次A創作的消防安全漫畫來決定應取得的授權態樣,例如上傳臉書,應取得重製、公開傳輸之授權、如果要修改該著作、另行印刷出版,要另外取得改作、散布之授權,後續要製成影片在電視上播放,則是要取得重製、改作、公開播送之授權。

通常機關在利用履約成果時,需要使用全部利用型態的情形並不常見,因此小路市可視宣導業務之實際需要,請A授權小路市會利用到之權利即可,不需要A授權全部的著作財產權,例如:只會運用在臉書上,不會另外印製成宣導手冊發送,也不會改編漫畫,就無須要求取得散布權、改作權之授權,更不須要求一律將授權範圍最大化(例如永久、不限次數、地域等),如此既可提升A授權的意願,亦可節省小路市不必要的採購成本。

依著作權法規定,著作財產權人得授權他人利用著作,其授權利用之地域、時間、內容、利用方法或其他事項依當事人之約定,其約定不明之部分,推定為未授權。因此建議小路市考量利用的情況、預算等等因素,與A詳細約定著作財產權之授權內容,執行時亦應在符合該案宣導目的之範圍內利用,同時記得標示創作人姓名,或與作者就著作人格權之行使為特別約定,例如:在特定情況下可以省略示作者姓名,以尊重原創。

參考資料:

1.著作權法第3條、第5條、第10條、第22條至第28條之1及第37條等規定。

2.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政府機關著作權約定文件範本及其使用說明」:(智慧財產局網站首頁/認識著作權/著作權知識+/政府機關著作權/政府機關著作權約定文件範本及其使用說明)

  • 發布日期 : 110-12-29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10-1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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