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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加徵件活動的作品得獎時,作品的著作財產權是否就要讓與給主辦方?

Q:小葉想參加某原住民協會舉辦的「原鄉之美」攝影比賽,主辦方在徵件簡章內規定參賽者投件時需併附已簽署之著作權聲明書,要求同意競賽作品如獲獎,雖然參賽者仍可保有著作人格權,但須將得獎作品的著作財產權讓與給該協會,小葉覺得這規定似乎對參賽者不合理,因為這樣是否就意味著投稿的作品一旦得獎,自己也無法再利用這個作品了?

A:

主辦單位舉辦設計競賽之徵件活動,其法律性質類似民法的懸賞廣告,主辦方所發布的活動辦法為「要約」,參加人提供作品參與活動的行為是「承諾」,要約和承諾合致,契約即成立,雙方均受該活動辦法(即契約內容)之約束。而著作權屬於私權,依契約自由原則,主辦方本得依著作權法第36條或第37條有關規定,與參者約定作品之著作財產權歸屬誰、或是參賽者同意授權給主辦方的利用範圍。

    因此若主辦單位已評估對於得獎作品的後續利用確有需求及兼顧得獎獎品(金)之合理報酬等考量,主辦方這樣的約定亦無不可;小葉未來如要利用該著作,例如將攝影作品上傳網路、出版攝影集、或辦理攝影展等重製、公開傳輸或公開展示作品的利用行為,除有符合著作權法第44條至第65條所定合理使用情形外,應回頭再向主辦單位取得同意或授權始得為之,而無法逕自利用

    由於主辦單位於徵件簡章中要求得獎者讓與著作財產權,很可能會降低創作者的參賽意願,不利於著作的流通與利用,因此近來智慧局均建議辦理徵獎活動的機關(構),應視後續利用得獎作品的實際需求,於簡章中與得獎者約定取得之著作財產權授權利用的範圍即可,不必一律要求得獎者讓與作品之著作財產權,讓原創作者後續能利用自己的創作,以促進著作之流通增進其價值。

※參考資料:

  1. 著作權法第36條、第37條。
  2. 本局相關解釋令函:電子郵件110080310812061071203b
  3. 有關主辦單位應如何訂定合理的徵件作品之著作權歸屬,可參考文化部編撰之「藝文徵件活動著作權相關約定原則」。
  • 發布日期 : 110-12-29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10-1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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