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衣服、鞋子及包包等實用性產品有何著作權問題?

Q:小玲是個美術設計師,最近想以太空服為主題幫客戶設計貼紙圖案,供客戶貼在商品上使用,由於小玲的圖案是依照5、60年代NASA「水星計畫」的太空服造型所繪製,只有改變顏色及省略細節,小玲擔心這是否也會有侵害著作權疑慮?

A:

著作權法所稱的著作,指的是屬文學、科學、藝術或其他學術範圍之創作,且須符合「原創性」(為著作人自行獨立創作,非抄襲他人者)及「創作性」(作品須符合一定之「創作高度」)等二項要件,方屬受著作權法保護之著作。而像衣服、包包、鞋子等服飾或配件產品,因為僅是實用性的物品,或係以模具製作或機械製造可多量生產之「工業產品」,因此,不屬於著作權法所稱之著作。而小玲參考的太空服裝,就是上述的實用性物品或工業產品,因此小玲將太空服繪製成圖稿,不涉及利用他人著作的行為,無著作權侵害的問題。

    不過,如果服飾或配件產品上繪有圖樣(例如太空服上NASA的標誌圖樣、或是其他商品的LOGO),這類的圖案如果其配色、線條、花紋等設計具有原創性及創作性,就屬受著作權法保護之美術著作,小玲將其予以繪製在自己的圖稿上,會涉及「重製」或「改作」等利用他人著作之行為,則應取得著作財產權人之授權或同意,才能合法利用。

※參考資料:

  1. 著作權法第3條第1項(第5款、第11款)、第22條、第28條。
  2. 本局相關解釋令函:電子郵件110072311007161091201b
  • 發布日期 : 110-12-29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10-1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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