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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雇於公司期間所完成的著作,著作權是歸屬於員工的還是公司的?

Q:阿元任職於婚紗攝影公司擔任助理時拍攝了不少公司業務用的照片,因為個人興趣休假時也會用自己的專業相機到各地拍攝美景;阿元想如果有一天他要離職,未來應徵其他公司時需提供的履歷與作品集,可以將自己在前公司任職期間拍攝的攝影成果都放入作品集嗎?

A:

阿元拍攝的照片只要具有「原創性」及「創作性」,即屬受著作權法保護之攝影著作,但因為是受雇於公司,領公司薪水,這段期間的創作究竟是誰的?員工可以自由利用嗎?

    有關員工於職務上所完成著作之著作權歸屬,依著作權法第11條規定,如有契約約定者,從其約定;如未約定,則以受雇人為著作人(即員工享有姓名表示權、禁止不當變更權等「著作人格權」),雇用人(公司)則享有重製、改作、散布…等「著作財產權」。但什麼是「職務上完成之著作」?這是事實認定的問題,要依工作性質作實際判斷,例如:阿元所拍攝的照片是否是在公司指示、企劃下所完成?有無利用公司的經費、資源所完成?與工作地點、時間並無必然關係。

   因此如果阿元的攝影作品,不是所謂「職務上完成」之著作,例如休假期間因個人興趣拍攝登山旅遊的照片,攝影著作的著作權仍屬於實際拍攝的阿元享有著作權;但阿元因擔任助理而被公司指派拍攝的婚紗照片,應屬職務上完成之著作,須依著作權法第11條規定,決定其著作人及著作財產權究竟屬於公司或員工所有。

    所以阿元最好先確認當初是否有與前公司簽約約定職務上所拍攝照片之著作權歸屬?如果契約已經約定著作人與著作財產權均屬前公司所有,阿元應徵得前公司的授權或同意,才可以將這些婚紗照片置於履歷或作品集,否則就有侵害著作權的可能。

※參考資料:

  1. 著作權法第10條、第11條。
  2. 本局相關解釋令函:電子郵件11009011100513b1091005
  3. 有關著作權歸屬或授權約定之相關契約範本,可參考本局網站「契約範本」:(智慧財產局網站首頁/著作權主題網/使用與授權/契約範本)。
  • 發布日期 : 110-12-29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10-1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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