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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謂著作權僅「保護表達,不保護思想、概念」?

Q:月亮馬戲團在COVID-19疫情期間研發了一套運用身體技巧演繹的雜耍特技,想知道這套雜耍特技是否也是可以受到著作權法的保護?

A:

著作權法所稱的「著作」,係指文學、科學、藝術或其他學術範圍之創作。又著作權法保護的是具體的表達形式(例如文章、畫作等等),至於「思想、程序、製程、系統、操作方法、概念、原理、發現」等在著作權法上並不具獨占性,人人都可自由利用。由於月亮馬戲團所研發的雜耍特技本身,是屬於運用身體技巧的「概念、操作方法」,所以無法成為著作權法保護之對象。其他類似的例子,還有桌遊的遊戲方法、菜餚的烹調方式等,也都是屬於「操作方法或製程」,所以不能禁止他人使用相同的雜耍特技、遊戲及烹調方法等。

    不過如果月亮馬戲團將雜耍特技之表現技巧、方法,另外以文字的方式說明,或製成教學影片,亦即已經以客觀化之表達形諸於外,而能為人類感官所能感受得知其內容,且具有「原創性」(非抄襲他人者)與「創作性」(作品須符合一定之「創作高度」),則該文字說明、影片仍屬受著作權法保護之語文及視聽著作;他人如果要利用該等著作,就需要得到各該著作財產權人的同意或授權才能利用。

    由於著作權係屬私權,個案是「概念」還是「表達」?是否屬受本法保護之著作?如有爭議發生,仍須由司法機關依具體個案事實調查證據認定之。

※參考資料:

  1. 著作權法第10條、第10條之1。
  2. 本局相關解釋令函:電子郵件11006091100416b1081016
  3. 本局網站「著作人舉證責任及方法」:(智慧財產局網站首頁/著作權主題網/著作權知識+/著作權基本概念)。
  • 發布日期 : 110-12-29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10-1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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