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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說完成後需要申請著作權登記或註冊嗎?

Q:查理斯在網路上寫連載小說,為了保護自己的權利想要去申請著作權登記,但又聽說只要作品完成當下就擁有了著作權,這是對的嗎?又如果真的不用登記,那要如何證明自己是著作權人呢?

A:

依據著作權法第10條規定,我國對於著作之保護係採「創作保護主義」,也就是說著作人於著作完成時即享有著作權,不需要向任何機關或單位申請登記或註冊。所以查理斯的網路小說,只要符合以下兩要件,即屬受著作權法保護的「語文著作」:

  1. 原創性:是自行創作,非抄襲他人的獨立創作。
  2. 創作性:符合最低程度的創作高度,而認為著作人的精神表達之內容已達相當程度,足以表現著作人的個性或獨特性,即有創作性。

    至於查理斯要如何證明自己是著作權人呢?由於著作權係屬私權,著作權人與其他一般私權之權利人相同,對其權利之存在須自負舉證責任,所以建議查理斯保留任何與創作過程或發行、其他與權利有關事項的資料(如草稿、備份、增刪紀錄、或是與著作有關的討論紀錄等等),以作為將來發生爭議時得以確保自身權利之依據。

    另外,著作權法為便利著作人或著作財產權人舉證,特於第13條明定,凡著作之原件或已發行之重製物上、或將著作公開發表時,以通常之方法表示著作人之本名或眾所周知之別名者,即推定為該著作之著作人,建議查理斯也可善用此項機制表彰自己為著作人。

    最後要提醒的是,因為著作權是私權,是否為「著作」?是否符合原創性及創作性?均須個案認定,而一旦發生爭議,則是由司法機關依據個案事實調查證據來認定。

※參考資料:

  1. 著作權法第3條第1項第1款、第5條、第10條、第13條、「著作權法第五條第一項各款著作內容例示」。
  2. 本局相關解釋令函:電子郵件1100609109122210910201080311
  3. 本局網站「著作人舉證責任及方法」:(智慧財產局網站首頁/著作權主題網/著作權知識+/著作權基本概念)。 

 

  • 發布日期 : 110-12-29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10-1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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