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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 電腦字體的授權

Q:喬瑟夫畢業後開始當youtuber專門開箱科技產品,但他想起自己電腦使用的字體是授權「非商業使用」,那將字體使用在影片上的字幕會侵害電腦字型的著作權嗎?

A:

電腦字型如屬「字型繪畫」(美術著作)而受著作權保護,係就具有原創性及創作性之『整組字群』加以保護,尚不及該組字群中之個別文字,故於合法下載安裝字型軟體之後,除專門以製作「字型繪畫」重製物為目的之利用行為外(例如將他人創作字型之全部或一部製作成字型軟體販售),得以社會通常使用方式利用,並不涉及違反著作權法的問題。

因此喬瑟夫如已合法安裝電腦字型,則後續使用於輸出個別文字作為海報字體或影片字幕之用,則非屬著作權法之保護範圍,沒有違反著作權法的問題。至於廠商授權契約若有限制授權利用範圍,例如依字型的授權契約是限於非商業使用,而Youtube影片如涉及收益分潤,可能屬於商業行為,此屬民事契約違反與否的問題,喬瑟夫可以先洽詢字型廠商予以確認利用範圍,以避免相關爭議。

 

※參考資料:

  1. 著作權法第5條、第37條。
  2. 本局相關解釋令函:電子郵件10812131070906
  • 發布日期 : 111-10-07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11-1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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