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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 網路圖庫授權

Q:如果自圖庫下載數張圖片,重新拼湊作為社群媒體上的店家標示,這樣會有侵害著作權的問題嗎?

A:

網路上的圖庫圖片或照片,具有「原創性」(非抄襲他人)及「創作性」(需具一定的創作高度),則屬於著作權法保護之美術或攝影著作,如下載後再上傳網路將涉及「重製」及「公開傳輸」他人著作之行為,除符合著作權法第44條至第65條所規定之合理使用情形外,應取得著作財產權人的同意或授權,始為合法利用。

網路上的圖庫一般會標註授權利用的範圍,如果有允許使用者在設定之條件下(例如付費)重製、編輯、改作、公開傳輸,則可用於社群媒體,侵權風險較低;惟如利用行為超過授權範圍時,仍應徵得著作財產權人的同意或授權,始得為之,否則將有侵害著作權之風險。

又依著作權法第37條規定,著作財產權人得授權他人利用其著作,其授權利用之地域、時間、內容、利用方法或其他事項,依當事人之約定;其約定不明之部分,推定為未授權。因此,仍須留意使用圖庫之網站其授權範圍是否明確,或向圖庫公司釐清可授權利用的範圍後再行利用。

 

※參考資料:

  1. 著作權法第10條、第37條第1項。
  2. 本局相關解釋令函:電子郵件11002091110408
  • 發布日期 : 111-10-07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11-10-07
  • 瀏覽人次 : 6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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