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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九) FB的虛擬替身授權範圍

Q:FB有一個「虛擬替身」的功能,可以製作出自己的替身頭像,請問創作出來的頭像可以做商業運用嗎?例如印製成名片上的圖案或是個人公司網站的照片。

A:

虛擬替身之素材(如髮型、五官、衣服、飾品等)均由Facebook所提供,因此就個別素材而言如具有「原創性」(非抄襲他人)及「創作性」(需具一定的創作高度),則屬於受著作權法保護的「美術著作」(著作財產權人可能為Facebook公司)。因此自行選擇將不同素材進行排列組合成為專屬頭像,可能涉及「重製」的利用行為,在著作財產權人同意的範圍內使用故無問題,但若為超出範圍之利用,除有合理使用之情形外,應取得同意或授權。

在司法實務上,如係作為商業使用,通常得主張合理使用之可能性較低,而Facebook在推出相關產品時也有訂定使用者條款來規範使用者的行為,例如Facebook服務條款第4點「使用我們智慧財產的相關限制」提到,使用者須遵守其「品牌使用準則」,如欲將圖像作為網路上的廣告或有印刷、包裝等需求時,須先取得書面同意,因此如有商業使用需求,建議應先向Facebook提出申請,取得同意。

 

 

※參考資料:

1.著作權法第3條第1項(第5款)、第37條、第65條第2項。

  • 發布日期 : 111-10-07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11-1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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