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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六) 將公共藝術雕塑品拍攝入鏡後上網,需要取得藝術家授權嗎?

Q:光秀常常拍Vlog紀錄旅行和生活,這天在戶外拍攝業配短片時,將公共藝術雕塑品一起拍攝入鏡,這樣是否需要另外取得藝術家的授權呢?

A:

藝術家在開放空間所創作之作品,如具有「原創性」及「創作性」,即屬受著作權法保護的美術著作,將其拍攝並上傳至網路,固然屬於「重製」及「公開傳輸」的利用行為,不過,賦予設置於戶外公共場所的著作物越高程度的保護,可能會導致公眾難以在戶外公共場所為創作行為,反而有害文化發展,為調和著作人與社會公眾的利益,著作權法第58條就此種情形設有合理使用的規定,戶外長期展示的美術著作,只要不是專門以販賣美術著作重製物為目的所為之重製,任何人都可以以任何方法利用之。

所以光秀拍攝影片上傳網路,仍屬於著作權法「合理使用」的範疇,無須取得授權,但要記得依著作權法第64條規定,以合理方式明示其出處喔!

 

 

※參考資料:

  1. 著作權法第3條第1項(第5款、第10款)、第5條、第58條、第64條。
  2. 本局相關解釋令函:電子郵件990514b1101220b
  • 發布日期 : 111-10-07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12-04-18
  • 瀏覽人次 : 6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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