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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九) 把收藏的畫作翻拍後製成拼圖自用或販售,可以主張合理使用嗎?

Q:允書很有藝術天分,畫了一幅畫送給好友延宇,延宇很喜歡這幅畫,想要翻拍、掃描後製成拼圖自用或販售,這樣會有著作權問題嗎?

A:

允書的畫作如果符合「原創性」(非抄襲他人)及「創作性」(需具一定的創作高度),即屬於受著作權法保護的美術著作。而著作物與著作權係不同之概念,因此延宇雖受贈畫作,亦僅取得該畫作(著作物)的「所有權」,而未取得該美術著作的著作財產權,

翻拍、掃描等行為皆屬於著作權法上「重製」之行為,若是掃描製成拼圖的目的僅作為個人非營利使用,且重製內容在合理範圍內,則有依著作權法第51條主張個人及家庭非營利目地之合理使用的空間,但若是另外販售,則不符合該條「非營利目的」的利用要件,當然不得依此主張合理使用,建議仍應取得權利人(允書)的同意或授權。

 

 

 

※參考資料:

  1. 著作權法第5條、第51條。
  2. 本局相關解釋令函:電子郵件1031017
  • 發布日期 : 111-10-07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11-10-07
  • 瀏覽人次 : 4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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