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著作權布告欄
1
公告本局受理「斯邦奈有限公司申請審議社團法人中華音樂著作權協會(MÜST)『演唱會、劇場演出等營利性質之個別授權公開演出』使用報酬率案」之審議結果。
著作權組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8月30日發文字號:智著字第11260013391號主旨:有關斯邦奈有限公司申請審議社團法人中華音樂著作權協會(MÜST)「演唱會、劇場演出等營利性質之個別授權公開演出使用報酬率」一案,予以駁回,詳如說明,請查照。一、依據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條例(下稱集管條例)第25條第1項、第4項、第5項規定及斯邦奈有限公司111年10月21日使用報酬率審議申請書辦理。二、本案斯邦奈有限公司申請審議並無理由,爰予駁回申請。2
111年智慧財產局英文年報2022 TIPO Annual Report 發燒出版
資料服務組3
公告臺灣電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中國電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民間全民電視股份有限公司及中華電視股份有限公司申請撤回對社團法人亞太音樂集體管理協會(ACMA)「無線電視台之概括授權公開播送使用報酬費率」之審議案,本局業已同意,故審議程序終止。
著作權組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6月12日發文字號:智著字第11210010430號 主旨:公告臺灣電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中國電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民間全民電視股份有限公司及中華電視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申請人)申請撤回對社團法人亞太音樂集體管理協會(ACMA)「無線電視台之概括授權公開播送使用報酬費率」之審議案,本局業已同意,故審議程序終止。依據:依臺灣電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中國電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民間全民電視股份有限公司及中華電視股份有限公司112年6月7日「撤回審議申請書」辦理。公告事項:一、詳如主旨。二、旨揭使用報酬率審議案無其他參加人申請審議,併予說明。4
社區大樓使用電腦伴唱機相關著作權問題之說明
著作權組近來本局常接獲民眾來電詢問目前常見社區管理委員會於社區公設內設置KTV室放置電腦伴唱機,長期開放予社區住戶演唱歌曲是否涉及著作權之利用?相關之授權管道為何等問題。為解答民眾上述疑惑,並保障社區大樓合法利用電腦伴唱機之權益,智慧局特製作「社區大樓使用電腦伴唱機相關著作權問題之說明」,歡迎各界參考。5
111年中文年報發燒出版
資料服務組全文下載電子書目次局長的話推動淨零排放111年亮點111年專利商標申請統計重點縮寫表組織、預算與人力壹、智慧財產權申請現況貳、智慧財產權審查與服務參、智慧財產權法制肆、e化環境與便民服務伍、促進產業智慧財產創造與應用陸、國際與兩岸交流合作柒、智慧財產權執行附錄6
112年度「專家服務團智慧財產權講座」活動資訊
著作權組您知道智慧財產權的內容有哪些?有了智慧財產權要如何維護自身的權利?怎樣才不會侵害他人的智慧財產權?什麼情況下才可以合理使用?有關上述智慧財產權林林總總問題,您有疑惑、需要瞭解嗎?本局提供全國工商企業、政府機關、國營事業、各級學校、民間組織及一般社會大眾申請報名,可自行擇選智慧財產權議題、授課日期/時間(每場至少2小時)及地點(實體或線上),報名人數建議10人以上。請申請單位提供2個月內可授課之日期至少3個,並於期望日期前一月份20日前提供報名資訊,並按期望日期依序排列。(例如欲申請5月10日講座,至遲需於4月20日前提出申請)本講座活動須由申請單位自行負擔講師鐘點費(每場次至少2小時/每小時2,000元)及講師車馬費(或由申請單位自行接送)本講座活動申請單位並不限於同一企業、機關、團體報名,歡迎各單位聯合其他單位一起申請哦! 報名期間:即日起至112年10月20日止活動期間:112年3月至11月30日止報名方式:1.將報名表e-mail至ipocr@tipo.gov.tw2.諮詢專線:(02)2376-7142 鄭小姐7
本局著作權專屬Podcast《原創我挺你》更新至第10集,歡迎收聽!
著作權組為了透過生動有趣方式促進大眾對著作權知識的暸解,今(2022)年本局的著作權專屬Podcast《原創我挺你》,與「法律白話文運動」團隊合作製播,已更新至第10集囉!前9集我們分別從不同領域像是影劇產業、運動賽事節目、同人創作、社群經營、圖文創作、音樂演出、時尚界、出版業等各種熱門產業邀請相關創作者、專家或律師,和大家聊聊各種產業故事以及背後的著作權課題。今年度最後一集(第10集)我們就將網友提出來的各種著作權疑難雜症,挑選一些較常見且有趣的問題,邀請智慧局著作權組的毛組長來親自線上解惑!本集節目已上架至Podcast各大平台,趕快打開您的 Podcast App 搜尋《原創我挺你》,或是直接點選下方每集的連結來收聽!https://linktr.ee/podcasttipo (可選任一平台收聽)8
公告遊戲怪獸股份有限公司申請審議社團法人中華音樂著作權協會(MÜST)「公開傳輸-非以使用音樂為傳輸之主要目的:串流形式-收取資訊服務費-非以經營音樂為主要營利之音樂組合(如:線上遊戲等)」使用報酬率一案。
著作權組主旨:公告遊戲怪獸股份有限公司申請審議社團法人中華音樂著作權協會(MÜST)「公開傳輸-非以使用音樂為傳輸之主要目的:串流形式-收取資訊服務費-非以經營音樂為主要營利之音樂組合(如:線上遊戲等)」使用報酬率一案。依據: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條例第25條第2項規定,及遊戲怪獸股份有限公司111年11月7日使用報酬率審議申請書辦理。公告事項:一、遊戲怪獸股份有限公司申請審議社團法人中華音樂著作權協會(MÜST)「公開傳輸-非以使用音樂為傳輸之主要目的:串流形式-收取資訊服務費-非以經營音樂為主要營利之音樂組合(如:線上遊戲等)」使用報酬率:以相關營業收入之1.25%計費或音樂點擊次數乘以0.35元計費。二、本件遊戲怪獸股份有限公司申請審議之事由詳如附件。三、對本公告申請案內容有相同利用情形之利用人如欲參加本案,請備具書面理由及相關資料,寄送本局(地址:台北市大安區辛亥路2段185號3樓)表明參加申請審議之請求。9
公告修正「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設立許可申請須知」。
著作權組主旨:公告修正「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設立許可申請須知」。依據: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條例第四條第一項、第六條及第六條之一。公告事項:一、修正「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設立許可申請須知」如附件,並自即日起開始使用。二、申請人可至本局網站(https://www.tipo.gov.tw)「著作權主題網/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申請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下載使用。10
公告修正「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增加管理著作類別申請須知」。
著作權組主旨:公告修正「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增加管理著作類別申請須知」。依據: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條例第四條第一項。公告事項:一、修正「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增加管理著作類別申請須知」如附件,並自即日起開始使用。二、申請人可至本局網站(https://www.tipo.gov.tw)「著作權主題網/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申請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下載使用。11
公告斯邦奈有限公司申請審議社團法人中華音樂著作權協會(MÜST)「演唱會、劇場演出等營利性質之個別授權公開演出」使用報酬率一案
著作權組主旨:公告斯邦奈有限公司申請審議社團法人中華音樂著作權協會(MÜST)「演唱會、劇場演出等營利性質之個別授權公開演出」使用報酬率一案。依據: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條例第25條第2項規定,及斯邦奈有限公司111年10月21日使用報酬率審議申請書辦理。公告事項:一、斯邦奈有限公司申請審議社團法人中華音樂著作權協會(MÜST)所訂之「演唱會、劇場演出等營利性質之個別授權公開演出」使用報酬率:以娛樂稅申報表所列收入總額扣除實際繳納之娛樂稅及營業稅後之2.2%為該場次使用報酬之總額,再按MÜST管理之曲目數占總曲目數之比例計費。二、本件斯邦奈有限公司申請審議之事由詳如附件。三、對本公告申請案內容有相同利用情形之利用人如欲參加本案,請備具書面理由及相關資料,寄送本局(地址:台北市大安區辛亥路2段185號3樓),並表明參加申請審議之請求。12
公告臺灣電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中國電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民間全民電視股份有限公司與中華電視股份有限公司等4家公司(下稱申請人)申請審議社團法人亞太音樂集體管理協會(ACMA)「無線電視台之概括授權公開播送使用報酬費率」一案
著作權組主旨:公告臺灣電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中國電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民間全民電視股份有限公司與中華電視股份有限公司等4家公司(下稱申請人)申請審議社團法人亞太音樂集體管理協會(ACMA)「無線電視台之概括授權公開播送使用報酬費率」一案。依據: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條例第25條第2項規定、申請人111年8月10日使用報酬率審議申請書與111年8月29日補充審議理由(一)書辦理。公告事項:一、臺灣電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等4家公司申請審議社團法人亞太音樂集體管理協會(ACMA)訂定之「無線電視台之概括授權公開播送」使用報酬費率,其費率如下:(一)無線電視台:一般商業頻道:以全年度總收入減15%廣告佣金減租金收入減權利金收入減利息收入之餘額之0.2%計算。音樂頻道:以全年度總收入減15%廣告佣金減租金收入減權利金收入減利息收入之餘額之0.35%計算。新聞頻道:以全年度總收入減15%廣告佣金減租金收入減權利金收入減利息收入之餘額之0.08%計算。體育頻道:以全年度總收入減15%廣告佣金減租金收入減權利金收入減利息收入之餘額之0.08%計算。政府所屬頻道(即公共電視台):以政府依公共電視法撥款預算之0.1%計算。二、本件申請審議之事由詳如附件。三、對本公告申請案內容有相同利用情形之利用人如欲申請本案,請具備申請書並附書面理由及相關資料,寄送本局(地址:臺北市大安區辛亥路2段185號3樓)表明參加審議之請求。13
公告臺灣電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中國電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民間全民電視股份有限公司及中華電視股份有限公司等4家公司(以下簡稱申請人)申請審議社團法人中華音樂著作權協會(MÜST)「無線電視台(一)概括授權公開播送使用報酬率」一案
著作權組主旨:公告臺灣電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中國電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民間全民電視股份有限公司及中華電視股份有限公司等4家公司(以下簡稱申請人)申請審議社團法人中華音樂著作權協會(MÜST)「無線電視台(一)概括授權公開播送使用報酬率」一案。依據: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條例第25條第2項規定,及申請人111年8月10日使用報酬率審議申請書、111年8月29日補充審議理由(一)書辦理。公告事項:一、申請人申請審議社團法人中華音樂著作權協會(MÜST)所訂之「無線電視台(一)概括授權公開播送使用報酬率」,其費率如下:(一)音樂頻道:以全年度總收入減15%廣告佣金減租金收入減權利金收入減利息收入之餘額之1%計算。(二)一般商業頻道:以全年度總收入減15%廣告佣金減租金收入減權利金收入減利息收入之餘額之0.5%計算。(三)新聞、體育頻道:以全年度總收入減15%廣告佣金減租金收入減權利金收入減利息收入之餘額之0.15%計算。二、申請審議之事由詳如附件。三、對本公告申請案內容有相同利用情形之利用人如欲參加本案,請具備申請書並附書面理由及相關資料,寄送本局(地址:臺北市大安區辛亥路2段185號3樓)表明參加申請審議之請求。14
公告社團法人台灣音樂著作權集體管理協會(TMCA)申請決定社團法人中華音樂著作權協會(MÜST)、社團法人亞太音樂集體管理協會(ACMA)及社團法人台灣音樂著作權集體管理協會(TMCA)等三家集管團體電腦伴唱機公開演出共同使用報酬率、分配方法及收費窗口一案之審議結果。
著作權組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08月02日發文字號:智著字第第11160010261號主旨:公告社團法人台灣音樂著作權集體管理協會(TMCA)申請決定社團法人中華音樂著作權協會(MÜST)、社團法人亞太音樂集體管理協會(ACMA)及社團法人台灣音樂著作權集體管理協會(TMCA)等三家集管團體電腦伴唱機公開演出共同使用報酬率、分配方法及收費窗口一案之審議結果。一、依據著作權集體管理條例(下稱集管條例)第30條第3項、第5項規定及社團法人台灣音樂著作權集體管理協會(TMCA)111年6月6日台秉字第0048號函辦理。二、旨揭向利用人收取電腦伴唱機公開演出之共同費率、分配方法及單一窗口等事項,本局決定如下:(一)共同使用報酬率:營利性利用電腦伴唱機:每年每台9,400元(含行政事務費,未稅)。公益性利用電腦伴唱機:(1)為文化、教育或其他公益性之目的而利用者: 每年每台6,580元(含行政事務費,未稅)。(2)為公益性目的而利用而無涉及營利者: 每年每台3,290元(含行政事務費,未稅)。(二)使用報酬分配方法:社團法人中華音樂著作權協會(MÜST)、社團法人亞太音樂集體管理協會(ACMA)及社團法人台灣音樂著作權集體管理協會(TMCA)等三家集管團體之分配比例為5:2:2.4,並扣減行政事務費後予以分配。(三)單一窗口:由社團法人中華音樂著作權協會(MÜST)擔任,並應自實施之日起三年後檢討其成效,必要時,本局得重行決定。(四)行政事務費:由擔任單一窗口收取共同使用報酬後,於實收金額中扣3%作為行政事務費,由各集管團體依比例(5:2:2.4)分擔。(五)本案決定之「共同使用報酬率」及「單一窗口」,自112年1月1日起實施。自實施之日起三年內,集管團體不得變更,利用人亦不得申請審議。15
有關社團法人台灣音樂著作權集體管理協會(TMCA)與電腦伴唱機、卡拉OK及KTV等營業利用人之授權爭議一事,本局再次說明如附件
著作權組有關社團法人台灣音樂著作權集體管理協會(TMCA)與電腦伴唱機、卡拉OK及KTV等營業利用人之授權爭議一事,本局再次說明如附件。16
公告社團法人台灣線上影視產業協會申請審議社團法人中華音樂著作權協會(MÜST)概括授權公開傳輸「串流型式OTT(Over-the-Top )網路影音使用報酬率」一案
著作權組主旨:公告社團法人台灣線上影視產業協會申請審議社團法人中音樂著作權協會(MÜST)概括授權公開傳輸「串流型式OTT(Over-the-Top )網路影音使用報酬率」一案。 依據: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條例第25條第2項規定,及社團法人台灣線上影視產業協會111年4月27日使用報酬率審議申請書辦理。 公告事項:一、社團法人台灣線上影視產業協會申請審議社團法人中華音樂著作權協會(MÜST)訂定之概括授權公開傳輸─商業傳輸─非以使用音樂為傳輸之主要目的之「串流型式OTT( Over-the-Top )網路影音」使用報酬率,其費率如下:(一)公開傳輸-OTT( Over-the-Top )網路影音使用報酬率:前一年度總收入之3.5%計費。免費觀看部分,按播放或觀看總次數乘以1.12元計費。(二)本項費率年度總收入係包含節目及(或)廣告自網際網路播出至家庭訂戶收視之全程各階段公開行為所生使用報酬之總和。 二、申請審議之事由詳如附件。三、對本公告申請案內容有相同利用情形之利用人如欲參加本案,請具備書面理由及相關資料,寄送本局(地址:臺北市大安區辛亥路2段185號3樓)表明參加申請審議之請求。17
111年5月1日勞動節適逢星期日,原法定期間末日可延至次一上班日(5月2日)為期間之末日,請妥為留意,以免逾期。
專利一組關於本局各項申請案件法定期間末日之計算,如遇特定紀念日放假,例如5月1日勞動節,依法務部函釋行政程序法第48條第4項的立法意旨為對於國定假日或休息日之認定,應以整體行政機關觀之,本局於勞動節照常上班,無行政程序法第48條第4項規定之適用情事,故各項申請案件仍以原法定期間末日為期間之末日。惟今(111)年5月1日勞動節適逢星期日,原法定期間末日可延至次一上班日(5月2日星期一)為期間之末日,若有於5月1日前、後工作日實施補假者,請妥為留意,以免逾期。18
有關社團法人台灣音樂著作權集體管理協會(TMCA)於111年3月10日發函通知電腦伴唱機、卡拉OK及KTV等營業利用人辦理電腦伴唱機使用授權一事,本局函復說明如附件。
著作權組有關社團法人台灣音樂著作權集體管理協會(TMCA)於111年3月10日發函通知電腦伴唱機、卡拉OK及KTV等營業利用人辦理電腦伴唱機使用授權一事,本局函復說明如附件。19
「2022臺歐設計保護研討會」圓滿成功,感謝各界的參與和支持
國際事務及綜合企劃組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於111年3月9日(星期三),與歐洲經貿辦事處(EETO)在集思交通部國際會議中心舉辦「2022臺歐設計保護研討會」。 本研討會邀請到比荷盧智慧財產局資深律師Pieter Veeze、歐盟執委會成長總署政策官Adriana (Rianne) van Rooden、歐盟執委會貿易總署政策官Stephan Hanne、東吳大學法學院章忠信助理教授,及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徐銘夆專利高級審查官,就臺歐設計保護制度的差異、數位化世界所帶來的機會與挑戰、以及著作權與設計保護的競合關係進行分享與交流。 來自產、官、學界等逾 188 人現場及線上參加本次研討會,和臺歐雙方專家進行了充分的意見交換及經驗交流,會場互動熱烈。20
公告好樂迪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好樂迪公司)及錢櫃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錢櫃公司)申請撤回對社團法人台灣音樂著作權集體管理協會(TMCA)「卡拉OK、KTV概括授權(公開演出)」使用報酬率審議一案,本局業已同意,故審議程序終止。
著作權組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3月7日發文字號:智著字第11110004091號主旨:公告好樂迪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好樂迪公司)及錢櫃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錢櫃公司)申請撤回對社團法人台灣音樂著作權集體管理協會(TMCA)「卡拉OK、KTV概括授權(公開演出)」使用報酬率審議一案,本局業已同意,故審議程序終止。依據:依好樂迪公司111年3月1日111迪法字第11103011號函及錢櫃公司111年3月1日錢總字第111006號函辦理。公告事項:一、詳如主旨。二、旨揭使用報酬率審議案無其他參加人申請審議,併予敘明。21
公告本局受理「中華伴唱設備暨著作利用人協會申請審議社團法人台灣音樂著作權集體管理協會(TMCA)卡拉OK、KTV概括授權(公開演出)使用報酬率」案,有關「電腦伴唱設備公開演出使用報酬率」一項之審議結果。
著作權組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2月21日發文字號:智著字第11160001891號主旨:公告本局受理「中華伴唱設備暨著作利用人協會申請審議社團法人台灣音樂著作權集體管理協會(TMCA)卡拉OK、KTV概括授權(公開演出)使用報酬率」案,有關「電腦伴唱設備公開演出使用報酬率」一項之審議結果。一、依據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條例(下稱集管條例)第25條第1項、第4項規定及中華伴唱設備暨著作利用人協會110年5月7日使用報酬率審議申請書辦理。二、本案之使用報酬率決定如下:(一)KTV業者:審議中,將另案公告審議結果。(二)電腦伴唱設備利用人:以每台每年2,400元計算(未稅)。(三)單曲授權(限能依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條例第37條規定,提供使用清單作為計算使用報酬依據之利用人):1、KTV業者:審議中,將另案公告審議結果。2、電腦伴唱設備利用人:以點播次數計算,每點播1次為0.5元(未稅)。22
本局電子郵件服務自111年4月1日起停用TLS 1.1(含)以下之傳輸加密協定,請與本局有電子郵件往來之機關及民眾提早因應。
資訊室TLS 1.0及TLS 1.1已被證實具有安全風險,為確保網際網路連線機制的安全性,本局電子郵件服務將自111年4月1日起停用TLS 1.1(含)以下之傳輸加密協定,改用安全性較高的TLS 1.2協定。若您仍使用TLS 1.1(含)以下之傳輸加密協定寄信給本局,將會收到退信通知,例如「尚未傳遞此信,將持續傳遞此信 」,請未升級支援TLS 1.2協定之用戶提早因應。如果因為未支援TLS 1.2造成寄信失敗,請先連絡貴單位郵件管理人員,調整TLS相關設定。有任何問題,請來信本局資訊室ipoid@tipo.gov.tw聯絡。23
公告好樂迪股份有限公司及錢櫃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申請審議社團法人台灣音樂著作權集體管理協會(TMCA)「卡拉OK、KTV概括授權(公開演出)」使用報酬率一案。
著作權組主旨:公告好樂迪股份有限公司及錢櫃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申請審議社團法人台灣音樂著作權集體管理協會(TMCA)「卡拉OK、KTV概括授權(公開演出)」使用報酬率一案。依據: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條例第25條第2項規定,及好樂迪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好樂迪公司)及錢櫃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錢櫃公司)111年1月5日使用報酬率審議申請書辦理。公告事項:一、申請審議社團法人台灣音樂著作權集體管理協會(TMCA)「卡拉OK、KTV概括授權(公開演出)」使用報酬率,其費率如下:(一)營利性之利用:1、電腦伴唱設備每台每年以3,500元(未稅)計算;如涉及公開傳輸權,另以每台每年加收3,500元(未稅)計算。2、以包廂數計算:每年每間包廂3,500元(未稅)計算。3、大廳以一台電腦伴唱設備/包廂計。(二)單曲授權:限使用電腦伴唱設備供點播之利用人,並能依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條例第37條規定提供使用清單作為計算使用報酬之依據者:以點播次數計,每點播1次為1.5元(未稅)。二、申請審議之事由詳如附件1及附件2。三、對本公告申請案內容有相同利用情形之利用人如欲參加本案,請備具書面理由及相關資料,寄送本局(地址:臺北市大安區辛亥路2段185號3樓)表明參加申請審議之請求。24
公告本局受理「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民營廣播電台聯合會及中華民國廣播電視音樂著作使用人協會申請審議社團法人台灣錄音著作權人協會(ARCO)無線廣播電台營利性頻道『地方性調幅』 公開播送概括授權使用報酬率」案之審議結果。
著作權組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1月11日發文字號:智著字第11160000091號主旨:公告本局受理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民營廣播電台聯合會及中華民國廣播電視音樂著作使用人協會申請審議社團法人台灣錄音著作權人協會(ARCO)無線廣播電台營利性頻道『地方性調幅』公開播送概括授權使用報酬率」案之審議結果。一、依據著作權集體管理條例第25條第1項、第4項規定及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民營廣播電台聯合會110年2月1日(110)民聯生字第005號申請書辦理。二、本案使用報酬費率,決定如下:維持本局107年審定之地方性調幅費率(詳附件對照表)。25
本局製作「利用音樂為主之新創產業授權一點靈」手冊,歡迎各界參考利用
著作權組因應近年來許多以利用音樂為主之新創產業(APP、Podcast等)常遭遇著作權問題,本手冊針對新創公司涉及音樂利用之行為,蒐羅個別權利人及著作權集管團體相關授權實務供各界參考,目的在於使新創企業了解授權管道,進一步積極取得音樂授權利用,奠定音樂產業蓬勃發展的基礎。26
110年4月29日「集管團體實施共同費率之可行性及如何解決未加入集管團體之個別權利人授權不易問題」意見交流會會議紀錄
著作權組27
公告中華伴唱設備暨著作利用人協會申請審議社團法人台灣音樂著作權集體管理協會(TMCA)「卡拉OK、KTV概括授權(公開演出)」使用報酬率一案。
著作權組主旨:公告中華伴唱設備暨著作利用人協會申請審議社團法人台灣音樂著作權集體管理協會(TMCA)「卡拉OK、KTV概括授權(公開演出)」使用報酬率一案。依據: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條例第25條第2項規定,及中華伴唱設備暨著作利用人協會(以下簡稱中華伴唱協會)110年5月7日使用報酬率審議申請書辦理。公告事項:一、中華伴唱協會申請審議社團法人台灣音樂著作權集體管理協會(TMCA)所訂之「卡拉OK、KTV概括授權(公開演出)」使用報酬率,其費率如下:(一)營利性之利用:1、電腦伴唱設備每台每年以3,500元(未稅)計算;如涉及公開傳輸權,另以每台每年加收3,500元(未稅)計算。2、以包廂數計算:每年每間包廂3,500元(未稅)計算。(二)單曲授權:限使用電腦伴唱設備供點播之利用人,並能依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條例第37條規定提供使用清單作為計算使用報酬之依據者:以點播次數計,每點播1次為1.5元(未稅)。二、本件中華伴唱協會申請審議之事由詳如附件。三、對本公告申請案內容有相同利用情形之利用人如欲參加本案,請備具書面理由及相關資料,寄送本局(地址:台北市大安區辛亥路2段185號3樓)表明參加申請審議之請求。28
公告本局受理「中華民國衛星廣播電視事業商業同業公會申請審議社團法人亞太音樂集體管理協會(ACMA)衛星電視台之概括授權公開播送使用報酬費率」案之審議結果。
著作權組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4月15日發文字號:智著字第11016003760號主旨:公告本局受理中華民國衛星廣播電視事業商業同業公會申請審議社團法人亞太音樂集體管理協會(ACMA)「衛星電視台之概括授權公開播送使用報酬費率」案之審議結果。一、依據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條例第25條第1項、第4項及第5項規定及中華民國衛星廣播電視事業商業同業公會108年8月12日使用報酬率審議申請書、大立電視股份有限公司109年10月23日使用報酬率審議申請書辦理。二、本案使用報酬費率,決定如下:(一)一般商業頻道(綜合性頻道):前一年度年廣告總收入加上授權總收入(向各有線電視系統業者收取之授權權利金,以下同)總額之0.033%為當年度使用報酬。(二)音樂頻道:前一年度年廣告總收入加上授權總收入總額之0.055%為當年度使用報酬。(三)電影台、卡通台:前一年度年廣告總收入加上授權總收入總額之0.0165%為當年度使用報酬。(四)新聞頻道:前一年度年廣告總收入加上授權總收入總額之0.0055%為當年度使用報酬。(五)體育頻道:前一年度年廣告總收入加上授權總收入總額之0.0055%為當年度使用報酬。(六)購物頻道:以前一年度營業毛利30%之0.025%為當年度使用報酬。(七)文化、教育公益性頻道:以前一年度節目製作費及播映通訊費之0.004%為當年度使用報酬。(八)政府所屬頻道(如原民台、客家台):以前一年度政府撥款預算之0.005%為當年度使用報酬。(九)單曲授權:駁回申請,並請ACMA暫緩實施。備註:本案費率均係包含自衛星廣播電視節目供應事業,提供節目及(或)廣告,至家庭訂戶收視之全程各階段公開播送行為,所生使用報酬之總和。*上述各種電視台頻道若有播放以歌唱方式吸引消費者購物之營業性質節目時,其使用報酬費率適用以全年度總營收減廣告佣金減租金收入減權利金收入減利息收入之餘額1%計算:刪除。29
申請利用孤兒著作許可授權之程序將更加便捷
著作權組「著作財產權人不明著作利用之許可授權及使用報酬辦法」於今日(3月11日)發布修正,修正內容為(一)將公開尋找孤兒著作的等待回應時間由30日大幅縮短為10日,(二)增加本局網站作為公開尋找著作財產權人之登載管道,(三)如不知欲利用著作之名稱時得免予記載等,以提升產業對利用孤兒著作的便利性及增加刊登查詢管道,歡迎各界多加利用。 由於以往針對著作財產權人不明著作(也就是俗稱的孤兒著作-著作財產權仍存續卻不知著作財產權人的身分或其所在)的利用,已依據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第24條規定,訂定著作財產權人不明著作利用之許可授權及使用報酬辦法,提供民眾得向本局申請許可授權,使利用人有合法利用不明著作的管道。在執行多年後,發現欲利用該著作,雖然已盡一切努力尋找,但因「已盡一切努力」尋找著作財產權人的程序等待期間過於冗長,刊登查詢管道亦有限,且利用人有時無法知悉著作名稱致申請書無法記載,均困擾產業的利用人,阻礙了著作的利用。 因此,本次參酌了日本、韓國等法制作了調整修正,可回應民眾對於不明著作利用之許可授權的需求,使申請程序更為便捷,提升孤兒著作的利用率,有助於文創產業的發展。30
公告中華民國衛星廣播電視事業商業同業公會等申請審議社團法人亞太音樂集體管理協會(ACMA)「商業傳輸」中「非以使用音樂為傳輸之主要目的之概括授權公開傳輸使用報酬率」一案之處置。
著作權組主旨:有關中華民國衛星廣播電視事業商業同業公會等申請審議社團法人亞太音樂集體管理協會(ACMA)「商業傳輸」中「非以使用音樂為傳輸之主要目的之概括授權公開傳輸使用報酬率」一案,經本局審議認應禁止實施該項費率。依據: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條例第25條第8項規定。公告事項:詳如附件。(本局110年2月4日智著字第11016001510號函)本案費率禁止實施後,ACMA應確實調查瞭解其管理著作於市場上被利用情形,儘速與利用人協商,並依現行管理權利範圍訂定合理之使用報酬費率,利用人並應配合提供資料,以維護著作財產權人應有之權益。31
公告更正本局109年4月28日智著字第10916004760號函附件欄位之著作財產權人。
著作權組主旨:公告更正本局109年4月28日智著字第10916004760號函附件欄位之著作財產權人。依據:依行政程序法第101條規定及華特國際音樂股份有限公司109年5月19日訴願書辦理。公告事項:旨揭函附件欄位中之「決心」、「心軟」及「一半」等3首曲之著作財產權人由「華特國際音樂股份有限公司」更正為「上登唱片有限公司」,其餘資料不變,如附件。32
公告本局109年6月4日智著字第10916005980號函依法准予許可設立社團法人台灣音樂著作權集體管理協會案。
著作權組主旨:公告本局109年6月4日智著字第10916005980號函依法准予許可設立社團法人台灣音樂著作權集體管理協會案。依據: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條例第8條第3項規定。公告事項:詳如附件(本局109年6月4日智著字第10916005980號函)。33
公告本局109年4月28日智著字第10916004760號函核准音圓國際股份有限公司申請「手中情」等208件(皆為曲)音樂著作強制授權申請許可案。
著作權組主旨:公告本局109年4月28日智著字第10916004760號函核准音圓國際股份有限公司申請「手中情」等208件(皆為曲)音樂著作強制授權申請許可案。依據:音樂著作強制授權申請許可及使用報酬辦法第11條。公告事項:詳如附件(109年4月28日智著字第10916004760號函)。34
LINE上有關上傳、轉傳圖片、影片之著作權問題說明
著作權組近來LINE上偶會瘋傳「上傳、轉傳、觀看圖片或影片行為會罰錢,權利人及版權蟑螂已與LINE官方合作蒐證,群組成員或觀看的人也會一起受罰」等,實際上是假訊息!由於上開訊息會誤導民眾,2017年就有過相同的謠傳,也經呂秋遠律師正式否認並解釋澄清,而且目前並沒有因此被告侵權的案例,但為避免民眾的疑慮及困擾,特再次說明如下:一、在LINE群組用單純提供網址(就是提供超連結)方式傳送影音內容(如傳新聞報導、各種圖文或Youtube的網址),此傳送超連結之行為,不涉及「重製」及「公開傳輸」之著作利用,原則上並無著作權侵害的問題,沒有違法。二、至於將圖片、影片等內容直接上傳到公眾的群組(親朋好友不包括在內)時,會涉及「重製」及「公開傳輸」著作的利用行為,要得到授權,否則會有侵權的問題。由於在LINE上以溝通業務為目的或偶像粉絲團成立之群組,一般而言,已屬「公眾」,建議不要轉傳未經授權的圖片、影片或文章。三、另外,群組成員或只是觀看圖片、影片或文章的人,如果沒有轉傳,也不會有侵權的問題,所以民眾無須恐慌。四、在此提醒,為尊重他人著作財產權,於LINE轉傳、轉載圖片、影片、文章等,應特別注意有無涉及著作利用的問題,以免招致著作財產權人提起告訴主張權利。35
公告本局108年11月13日智著字第10800068940號函核准五南圖書出版股份有限公司申請著作財產權人不明語文著作利用許可授權案
著作權組主旨:公告本局108年11月13日智著字第10800068940號函核准五南圖書出版股份有限公司申請「制度經濟學上下冊」(1971年中譯本)、「世界社會科學名著精要」(1936年中譯本)2件著作財產權人不明語文著作利用許可授權案。依據: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第24條第2項。公告事項:詳如附件(108年11月13日智著字第10800068940號函)。36
各縣市政府轄下非營利場所合法利用電腦伴唱機之意見交流會
著作權組目前各縣市里民、社區活動中心、發展協會等非營利場所設置電腦伴唱機,供民眾聯誼唱歌,經瞭解大多以購買方式,少數為租賃。惟後續之利用涉及灌錄歌曲至伴唱機的音樂著作(詞、曲)之「重製」與提供民眾歌唱之「公開演出」等利用行為,故就購買後的利用行為(包括灌歌與民眾唱歌)均應編列經費取得授權,方屬合法。為協助各縣市非營利場所合法利用電腦伴唱機,本局除積極宣導建立灌歌管理機制及協調伴唱機廠商提供回復原廠設定服務外,針對公開演出之費用,亦已指定「為公益性目的利用電腦伴唱機公開演出」之共同使用報酬率(下稱共同費率)及單一窗口,並自108年7月1日起實施(本局108年6月26日智著字第10816007152號函)。然而,各縣市非營利場所伴唱機陸續回復原廠設定後,部分里民活動中心及長照據點等場所經本局實地訪查及民意代表反映,回復原廠設定後有些廠牌的伴唱機內歌曲數量大幅減少,造成民眾使用之困擾。為瞭解各縣市伴唱機回復原廠設定及取得灌歌、公開演出授權之需求,爰舉辦本次意見交流會。37
公告本局108年10月17日智著字第10800059960號函核准瑞影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申請著作財產權人不明著作利用許可授權案
著作權組主旨:公告本局108年10月17日智著字第10800059960號函核准瑞影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申請著作財產權人不明著作利用許可授權案。依據: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第24條第2項。公告事項:詳如附件(108年10月17日智著字第10800059960號函)。38
「2019智慧財產局成立20週年暨著作權法回顧與前瞻研討會」圓滿落幕!
著作權組本局辦理成立20週年暨著作權法回顧與前瞻研討會已於昨日(10月4日)在臺灣大學霖澤館國際會議廳圓滿辦理完畢,包括產、官、學、研等逾300人次參加,是近期在著作權研討會上難得的一次盛大饗宴。研討會中邀請到葉奇鑫律師講授目前人工智慧(AI)的創作最新進展與衝擊及利用大數據資料在著作權如何因應、吳柏蒼先生分享區塊鏈在著作權應用的問題與發展趨勢、蔡惠如庭長就抄襲、改作與衍生著作、合理使用等案例進行探討、賴文智律師分享個案判決實務案例分析、許曉芬教授介紹最新歐盟著作權指令包括連結報酬等內容、幸秋妙律師介紹日本因應新科技修正著作權限制之範圍、胡心蘭教授講授美國著作權法最新發展趨勢、蕭雄淋律師透過案例介紹智慧的函釋與司法判決之關係及影響、章忠信教授分享20年來著作權法的重大變革及本局介紹網路著作權歷年的修法與最新發展等,講者們精彩豐富的演講內容,反應獲得好評,各界也熱烈迴響。新興科技的發展日新月異,讓著作的利用型態越趨多元,著作權法制與司法實務如何因應新科技的發展而與時俱進以及掌握國際間對於著作權法制之動向,是著作權制度相當重要的課題,藉由本次研討會的舉辦,除讓社會大眾瞭解著作權法制演進外,並深入分析科技改變對著作權制度的影響,強化民眾對著作權相關議題之認知,更藉研討會策進智慧局能加強著作權法制的進展,以堅實健全我國對著作權的保護,將可提升相關產業的發展。39
公告本局108年09月02日智著字第10816009760號函核准五南圖書出版股份有限公司申請著作財產權人不明著作利用許可授權案
著作權組主旨:公告本局108年09月02日智著字第10816009760號函核准五南圖書出版股份有限公司申請著作財產權人不明著作利用許可授權案。依據: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第24條第2項。公告事項:詳如附件(108年09月02日智著字第10816009760號函)。40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舉辦「2019新南向智慧財產研討會」
國際事務及綜合企劃組經濟部智慧局與專利師公會8月27至28日於臺灣大學霖澤館國際會議廳共同舉辦「2019新南向智慧財產研討會」,邀請到馬來西亞智慧局專利程序與國際註冊組組長Mrs. Zaiton Nordin、菲律賓智慧局智慧財產專家Ms. Melanie G. Binauhan、泰國智慧局資深專利審查官Mr. Panja Haohan、越南智慧局專利審查中心副主任Mr. Phan Thanh Hai及來自馬、菲、泰、越、印尼及印度的專利代理人擔任講師,就當地國專利法制、審查實務及臺商專利申請及保護應注意事項等進行分享與交流。我國政府官員、學術界、產業界以及專利代理人等逾230人與會,會場互動熱烈。近年新南向國家經濟蓬勃發展,已形成一龐大經貿市場,而智慧財產權具有企業經營成果保護及加值的重要功能,企業前往新南向國家經商或投資時,倘能善用當地國的智慧財產制度,擬定適切的智財策略,將有助增進企業發展優勢。為增進我企業對新南向國家智財制度的了解,智慧局於2017年及2018年舉辦「東南亞智慧財產研討會」,廣獲各界歡迎,因此今年擴大舉辦「新南向智慧財產研討會」,並聚焦於專利相關議題的討論,以提供我國企業赴新南向國家進行貿易及投資規劃的參考。會中,與會來賓和來自新南向6國的智慧局專家及專利代理人進行了充分的意見及經驗交流,確有助我國人了解該等國家的專利法制及實務運作,與會者咸認這是一場非常成功的研討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