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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權Q&A
- 1我國加入世界貿易組織(WTO)前,著作於日本首次發行後三十日內我代理商進口該著作是否符合著作權法第四條第一款的規定?
- 2北美事務協調委員會與美國在台協會著作權保護協定與著作權法對外國人保護不同之處為何?與我國無著作權互惠關係之著作若授權美國人,可否因此而獲著作權法之保護?
- 3南美某作家之作品是以西班牙文寫成的,被美國人譯成英文之後,我們又從英文譯成中文,是否違反著作權法?
- 4有些世界知名的作家或漫畫家,其原著若散見於美國各個期刊,卻在法國結集出書。在這種情況下主編不知情而從結集書中譯用或直接刊用其作品,是否違法?
- 5節目資料非中文,經音樂廳請翻譯人員進行翻譯,中文譯稿作兩種使用(一)宣傳提供媒體使用(二)節目單製作賣錢營利,是否可行?
- 6我國成為世界貿易組織會員後,對於原非著作權互惠著作的翻譯,將會受到何種限制?業者或撰稿(翻譯)人能有什麼因應方法?如非全文翻譯而以改寫型態出現又如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