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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人申請經本局審定之使用報酬率

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條例第25條第7項規定:「前項經決定之使用報酬率,自實施日起三年內,集管團體不得變更,利用人亦不得就經審議決定之事項再申請審議。但有重大情事變更者,不在此限。」

 

集管團體  項 目  審定之使用報酬率  生效
日期
連結
MÜST

演唱會、劇場演出等營利性質之個別授權公開演出

中華民國105年02月16日

智著字第10516001001號

(一)演唱會、劇場演出等營利性質之個別授權公開演出:以娛樂稅申報表所列收入總額扣除實際繳納之娛樂稅及營業稅後之2.2%為該場次使用報酬之總額,再按MÜST管理之曲目數占總曲目數之比例計費。

(二)申請人建議增列單曲授權費率,不予增列。

(三)路跑、見面會等特定活動利用型態之個別授權公開演出使用報酬率,應由MÜST另行訂定,不適用本案之費率。

104.02.03  
MÜST

無線廣播電臺之營利性電臺及營利性實體廣播電臺於網路之同步播送公開播送概括授權

(102.11.28)

中華民國107年8月9日

智著字10716007951號函

無線廣播電臺

一、營利性電臺

(一)全國性廣播電臺

1、全國性調頻網:每一廣播網70萬元

2、全國性調幅網:每一廣播網35萬元

(二)中、小功率調頻廣播電臺與調幅廣播電臺

1、中、小功率調頻廣播電臺(詳對照表)

2、調幅廣播電臺:現行調幅廣播電臺未有音樂台、綜合台費率,故予以刪除(詳附件對照表)

二、營利性實體廣播電臺於網路之同步播送:依該年度實體廣播電台公開播送授權金總額之三分之一為計算,最高不得逾新台幣15,000元。

106.07.26 對照表
MÜST

旅館、飯店、民宿、風景渡假村等客房及公共空間之公開演出及公開播送

(99.08.12、100.01.01公告)

中華民國100年7月14日

智著字10016002240號函

旅館、飯店、民宿、風景渡假村等:

(一)客房及其他公共空間,如大廳、走廊、電梯等待區:以客房數計,每個房間每年以55元計算(不含稅)。

(二)前述使用報酬率,包含公開播送或公開演出行為 ,但不包含在公共空間現場演唱、及餐廳、商店、健身房等公開播送及公開演出行為。

99.09.12 對照表
MÜST

有線、衛星廣播音樂(音樂頻道商)公開播送

(99.08.12公告)

中華民國100年8月1日

智著字10016002391號函

有線、衛星廣播音樂(音樂頻道商):

一、概括授權

(一)以前一年度有線、衛星廣播音樂(音樂頻道商)營業收入之2.05%計算。(以利用MUST所管理音樂之頻道收入為限) (不含稅)

(二)依前述使用報酬率之年度結算總額如不足新台幣16.5萬元,以新台幣16.5 萬元作為當年最低應支付數額。(不含稅)

99.11.19 對照表
MÜST 衛星電視台及購物頻道公開播送

中華民國100年10月31日

智著字10016003141號函

一、衛星電視台:

(一)音樂頻道:

前一年度年廣告總收入加上授權總收入(向各有線電視系統業者收取之授權權利金,以下同)總額之0.55%為當年度使用報酬。

(二)一般商業頻道(綜合性頻道):

前一年度年廣告總收入加上授權總收入總額之0.33%為當年度使用報酬。

(三)電影台、卡通台:

前一年度年廣告總收入加上授權總收入總額之0.165%為當年度使用報酬。

(四)新聞、體育頻道:

前一年度年廣告總收入加上授權總收入總額之0.055%為當年度使用報酬。

(五)教育、宗教頻道:

1、文化、教育公益性頻道:

以前一年度(節目製作費(包括新聞製作費及戲劇製作費)+播映通訊費(即衛星上鏈費))x0.04%計算。

2、政府所屬頻道(如原民台、客家台):

以前一年度政府撥款預算x0.05%計算。

備註:本項一至四類頻道費率,集管團體向利用人收取之使用報酬未達以往本項費率標準者,每年與利用人約定收取之使用報酬不得高於前一年各類頻道實收使用報酬數額之10%。

二、購物頻道:

以前一年度營業毛利30%之0.25%計算。

備註:上述二項費率均係包含自衛星廣播電視節目供應事業提供節目及(或)廣告至家庭訂戶收視之全程各階段公開播送行為所生使用報酬之總和。

100.1.31 對照表
MÜST

醫院、診所及相關醫療健康機構病房及其公共空間概括授權公開演出及二次公播

(99.8.12、100.1.1公告)

中華民國100年12月1日

智著字10016004021號函

醫院、診所及相關醫療健康機構: 

(一)病房及其他公共空間(如領藥處、掛號結帳處、病友休息區、門診室、病例室、X光室、超音波室、物理治療中心、眼科檢查室、哺乳室、輪椅借用處、斷層掃描攝影室、育嬰房、手術房、大廳、走廊、電梯等待區等):以病房數計,每個房間每年以50元計算(不含稅)。 

(二)前述使用報酬率,包含公開播送或公開演出行為 ,但不包含在其他場所如餐廳、商店、卡拉ok休閒設備等之公開播送及公開演出行為。

99.11.29 對照表
MÜST

無線廣播電臺之文化、教育之公益性及政府所屬頻道公開播送概括授權

(100.1.1公告)

中華民國101年1月10日

智著字10016005651號函

無線廣播電臺

二、文化、教育之公益性及政府所屬頻道(一)有營利行為者,其使用報酬率如下:
1、全國性調頻網:600,000元。
2、全國性調幅網:300,000元。
3、地方性調頻臺:
(1)大功率(丙類)頻道:175,000元。
(2)中功率(乙類)頻道:100,000元。
(3)小功率(甲類)頻道:25,000元。
4、地方性調幅臺:50,000元。
(二)無營利行為者,其使用報酬率如下:
1、全國性調頻網:120,000元。
2、全國性調幅網:60,000元。
3、地方性調頻臺:
(1)大功率(丙類)頻道:35,000元。
(2)中功率(乙類)頻道:20,000元。
(3)小功率(甲類)頻道:5,000元。
4、地方性調幅臺:10,000元。
(三)特殊目的或專業性頻道(中波、短波):每一頻道每年5,000元。
(四)本項使用報酬率應依各電臺音樂使用次數再調整如下:
1、電臺全年度音樂使用總次數20萬以上、未滿30萬次者,使用報酬減少15%。
2、電臺全年度音樂使用總次數10萬以上、未滿20萬次者,使用報酬減少30%。
3、電臺全年度音樂使用總次數1萬以上、未滿10萬次者,使用報酬減少50%。
4、電臺全年度音樂使用總次數未滿1萬次者,使用報酬減少70%。
(五)各電臺使用報酬依上述標準計算後,最低不得少於5,000元。

100.2.1 對照表
MÜST

無線電視台公開播送

(99.08.12公告)

中華民國101年2月21日

智著字第10116001271號函

無線電視台:

(一)音樂頻道:以全年度總收入減15%廣告佣金減租金收入減權利金收入減利息收入之餘額之1%計算。

(二)一般商業頻道:以全年度總收入減15%廣告佣金減租金收入減權利金收入減利息收入之餘額之0.5%計算。

(三)新聞、體育頻道:以全年度總收入減15%廣告佣金減租金收入減權利金收入減利息收入之餘額之0.15%計算。

 

99.11.25 對照表

無線電視台(一)概括授權公開播送

(101.2.21經本局審定)

中華民國112年10月24日

智著字第11233001451號函

無線電視台(一):以無線電視台所有頻道之全年度總收入減 25%之廣告佣金減與公開播送行為無關之收入之餘額之 0.5% 。

備註:費率適用範圍涵蓋無線電視台所有頻道(含主頻、副頻)之「原播送」,以及將所有頻道(含主頻、副頻 )上架至有線系統台與MOD之全階段公開播送行為。

111.8.10 對照表
MÜST

個別授權公開演出(含演唱會劇場演出..等)之營利性質最低使用報酬率

(99.08.12公告)

中華民國101年3月20日

智著字第10116001712號函

營利性質:

(三)每場單次授權最低收費額為新臺幣2,000元。

100.09.07 對照表
MÜST

卡拉OK、KTV等場所(電腦伴唱設備)概括授權公開演出

(99.8.12公告)

中華民國101年9月27日

智著字第10116004571號函

概括授權公開演出:卡拉OK、KTV

二、電腦伴唱設備:以每台每年5,000元計算(未稅)。

 

備註: 
本項經審定之使用報酬率僅適用於為營利性目的之利用型態;公益性等目的之利用,不適用之。

101.2.13 對照表
MÜST

遊覽車客運業概括授權公開演出暨二次公開播送

(98.7.24經本局審定)

中華民國101年9月27日

智著字第10116004500號函

概括授權公開演出暨二次公開播送:

遊覽車客運業(設有電腦伴唱機設備者,始適用本項費率):

每輛每年以2,500元(未稅)計算。

101.1.16 對照表
MÜST

概括授權商業傳輸公開傳輸

(99.8.12公告)

中華民國101年12月19日

智著字10116005801號函

概括授權
商業傳輸
一、以使用音樂為傳輸之主要目的:
(一)下載型式:
1、收取資訊服務費:以相關營業收入扣除廣告收入之2%或一首0.3元計費。
2、無收取資訊服務費:不予審議。
3、最低使用報酬:刪除。
(二)串流型式:
1、收取資訊服務費:以相關營業收入之2.5%或音樂點擊次數乘以0.4元計費。
2、無收取資訊服務費;但收取廣告費:以相關營業收入之2.5%或音樂點擊次數乘以0.4元計費。
3、無資訊服務費或廣告費等收入:不予審議。
4、最低使用報酬:刪除。


二、非以使用音樂為傳輸之主要目的:
(一)下載型式:不予審議。
(二)串流型式:
 1、收取資訊服務費:
(1)非以經營音樂為主要營利之音樂組合(如:線上遊戲等):以相關營業收入之1.25%計費或音樂點擊次數乘以0.35元計費。
(2)一般娛樂(如:網路電視之「電影節目」、「戲劇節目」及「綜合性節目」):以相關營業收入之0.8%計費或音樂點擊次數乘以0.35元計費。
(3)運動或新聞等音樂低使用率組成:以相關營業收入之0.3%計費或音樂點擊次數乘以0.35元計費。
2、無收取資訊服務費;但收取廣告費:
 (1)非以經營音樂為主要營利之音樂組合(如:線上遊戲等):以音樂利用相關營業收入之1.25%計費或音樂點擊次數乘以0.35元計費。
(2)一般娛樂(如:網路電視之「電影節目」、「戲劇節目」及「綜合性節目」):以相關營業收入之0.8%計費或音樂點擊次數乘以0.35元計費。
(3)運動或新聞等音樂低使用率組成:以相關營業收入之0.3%計費或音樂點擊次數乘以0.35元計費。
3、無資訊服務費或廣告費等收入:以年費5,000元計費。
4、最低使用報酬:刪除。

 

三、網路廣告(網路廣告代理商):刪除。

 

備註:
「銷售實體影音產品為目的之提供於網路上試聽及宣傳影片線上試看之利用」與「經營實體廣播電台業者,進行網路廣播同步播送者」,不適用前述經審定之使用報酬率。

99.9.12 對照表
MÜST

卡拉OK、KTV等場所(電腦伴唱設備)概括授權「單一著作單次使用」公開演出

(99.8.12公告)

中華民國102年05月15日

智著字第10216001921號

概括授權公開演出:卡拉OK、KTV

四、單曲授權:(限使用電腦伴唱機供點唱之利用人,並能依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條例第37條規定提供使用清單作為計算使用報酬之依據者)
以點唱次數計算,每點唱1次為新台幣0.5元。(未稅)

 101.2.13 對照表
MÜST

公開傳輸-非以使用音樂為傳輸之主要目的:串流形式-收取資訊服務費-非以經營音樂為主要營利之音樂組合(如線上遊戲等)

(99.8.12公告)

中華民國112年10月19日

智著字第11233001041號函

(一)「公開傳輸-非以使用音樂為傳輸之主要目的:串流形式-收取資訊服務費-非以經營音樂為主要營利之音樂組合(如:線上遊戲等)使用報酬率」:以相關營業收入之1.25%計費或播放或觀看總次數乘以0.35元計費。
(二)備註:本項費率所稱之「線上遊戲」,指「線上遊戲、手機遊戲…等不同裝置或平台上以串流形式提供服務之電子遊戲」。

111.11.7 對照表
ACMA

卡拉OK、KTV概括授權(公開演出)-電腦伴唱設備公開演出

(107.3.9公告)

中華民國108年3月18日

智著字第10816002410號函

(二)電腦伴機唱設備利用人:
1、以每台每年2000元計算(未稅)。
(三)以營業面積計算:(刪除)。
(四)單曲授權(限能依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條例第37條規定,提供使用清單作為計算使用報酬依據之利用人):
1、KTV業者:審議中,將另案公告審議結果。
2、電腦伴唱設備利用人:以點播次數計算,每點播1次為0.5元(未稅)。
107.4.9 對照表
ACMA 卡拉OK、KTV概括授權(公開演出)-KTV業者公開演出 中華民國108年3月27日

智著字第10816003630號函

(一)KTV業者(指藉由「單主機對多包廂」的隨選視訊點歌系統提供消費者點唱服務之業者,不包含以「每一包廂(或場域)設置一電腦伴唱設備」之方式提供服務之業者):以包廂數計算,每年每間包廂500元(未稅),大廳以一包廂計。
(二)以營業面積計算:(刪除)。
(三)單曲授權(限能依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條例第37條規定,提供使用清單作為計算使用報酬依據之利用人):
KTV業者(指藉由「單主機對多包廂」的隨選視訊點歌系統提供消費者點唱服務之業者,不包含以「每一包廂(或場域)設置一電腦伴唱設備」之方式提供服務之業者):以點播次數計算,每點播1次為1.5元(未稅)。
107.4.9 對照表
ACMA 衛星電視台公開播送

中華民國110年4月15日

智著字第11016003760號

(一)一般商業頻道(綜合性頻道):前一年度年廣告總收入加上授權總收入(向各有線電視系統業者收取之授權權利金,以下同)總額之0.033%為當年度使用報酬。
(二)音樂頻道:前一年度年廣告總收入加上授權總收入總額之0.055%為當年度使用報酬。
(三)電影台、卡通台:前一年度年廣告總收入加上授權總收入總額之0.0165%為當年度使用報酬。
(四)新聞頻道:前一年度年廣告總收入加上授權總收入總額之0.0055%為當年度使用報酬。
(五)體育頻道:前一年度年廣告總收入加上授權總收入總額之0.0055%為當年度使用報酬。
(六)購物頻道:以前一年度營業毛利30%之0.025%為當年度使用報酬。
(七)文化、教育公益性頻道:以前一年度節目製作費及播映通訊費之0.004%為當年度使用報酬。
(八)政府所屬頻道(如原民台、客家台):以前一年度政府撥款預算之0.005%為當年度使用報酬。
(九)單曲授權:駁回申請,並請ACMA暫緩實施。
備註:本案費率均係包含自衛星廣播電視節目供應事業,提供節目及(或)廣告,至家庭訂戶收視之全程各階段公開播送行為,所生使用報酬之總和。
(十)上述各種電視台頻道若有播放以歌唱方式吸引消費者購物之營業性質節目時,其使用報酬費率適用以全年度總營收減廣告佣金減租金收入減權利金收入減利息收入之餘額1%計算:(刪除)。

 

108.8.12 對照表
TMCA

卡拉 OK、KTV 公開演出

(110.4.18公告)

中華民國111年2月21日
智著字第11160001891號


(一)KTV業者:申請人撤回審議,審議程序終止。
(二)電腦伴唱設備利用人:以每台每年2,400元計算(未稅)。
(三)單曲授權(限能依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條例第37條規定,提供使用清單作為計算使用報酬依據之利用人):
1、KTV業者:申請人撤回審議,審議程序終止。
2、電腦伴唱設備利用人:以點播次數計算,每點播1次為0.5元(未稅)。

110.5.18 對照表
MCAT

旅館房間及其公共區域概括授權公開播送及公開演出

(99.06.07公告)

中華民國100年7月14日

智著字10016002241號函

旅館、飯店、民宿、風景渡假村等

(一)客房及其他公共空間,如大廳、走廊、電梯等待區:以客房數計,每個房間每年以20元計算(不含稅)。

(二)前述使用報酬率,包含公開播送或公開演出行為 ,但不包含在公共空間現場演唱、及餐廳、商店、健身房等公開播送及公開演出行為。

99.07.27  
MCAT 衛星電視台公開播送

中華民國100年10月24日

智著字10016003031號函

中華民國101年4月24日

智著字10116002081號函

衛星電視台: 

(一)一般商業頻道(綜合性頻道):

年廣告總收入加上授權金收入(向各有線電視系統業者收取之授權金,以下同)總額之0.1%為當年度使用報酬。

(二)音樂頻道:

年廣告總收入加上授權金收入總額之0.2%為當年度使用報酬。

(三)電影台/卡通台:

年廣告總收入加上授權金收入總額之0.05%為當年度使用報酬。

(四)新聞/體育頻道!

年廣告總收入加上授權金收入總額之0.02%為當年度使用報酬。

(五)教育/宗教頻道:

年廣告總收入加上授權金收入總額之0.03%為當年度使用報酬。 

(六)購物台頻道:

以前一年度營業毛利30%之0.1%計算。

(七)無年廣告總收入或授權金收入頻道(包括以衛星或光纖傳輸之頻道均屬之):

1、收視戶數10萬戶以下:每頻每戶1元。

2、收視戶數逾10萬戶至100萬戶以下:每頻每戶0.5元。

3、收視戶數逾100萬戶至200萬戶以下:每頻每戶0.2元。

4、收視戶數逾200萬戶:每頻每戶0.1元。

備註:本項費率係採累加計費,例如A頻道共有250萬戶,則其支付金額應為(10萬戶*1)+(90萬戶*0.5)+(100萬戶*0.2)+(50萬戶*0.1)=10+45+20+5=80萬元。 

備註:本項費率係包含自衛星廣播電視節目供應事業提供節目及(或)廣告至家庭訂戶收視之全程各階段公開播送行為所生使用報酬之總和。

99.9.26

附件一

 

附件二

MCAT 衛星電視台公開播送

中華民國102年10月7日

智著字10216004152號函

衛星電視台: 

(八)政府所屬頻道(如原民台、客家台):以政府撥款預算×0.02%計算。

99.11.1

附件1

附件2-對照表

MCAT

營利性無線廣播電臺概括授權公開播送

(100.12.1經本局審定、102.9.30重新公告)

中華民國104年5月20日

智著字10416003121號函

(一)營利性廣播電臺概括授權年費:
1、全國性廣播電臺:
(1)全國性調頻網:每一廣播網22萬元。
(2)全國性調幅網:每一廣播網11萬元。
3、中功率調頻(乙類FM)與小功率調頻(甲類FM)廣播電臺:如對照表之附表1-1及1-2。
5、大功率調頻(丙類FM)廣播電臺:刪除。

102.12.2 對照表
MCAT

營利性無線廣播電臺概括授權公開播送

(99.6.7及100.3.25.公告、103.9.25重擬)

中華民國105年6月7日

智著字10516004971號函

(一)營利性廣播電臺概括授權年費:
2、調幅廣播電臺:(如對照表附表1)
(1)主播台:不分發射機輸出電功率大小,以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核定各頻率設臺地區別訂定費率。
(2)轉播台:以所在地之主播台每頻道使用報酬之1/2計算,惟最低以新臺幣4,000元計。
(3)本項費率適用於經NCC核定各發射機輸出電功率之調幅廣播電臺(即非屬全國性調幅網之電臺)。

99.10.11 對照表
MCAT

非營利性無線廣播電臺概括授權公開播送

(99.6.7、100.3.25公告)

中華民國101年1月10日

 智著字10016005652號函

二、非營利性廣播電臺概括授權年費:

1、全國性調頻網:30,000元。
2、全國性調幅網:15,000元。
3、地方性調頻臺:
(1)大功率(丙類)頻道:8,500元。
(2)中功率(乙類)頻道:5,000元。
(3)小功率(甲類)頻道:1,200元。
4、地方性調幅臺:2,500元。
5、以上為非台語臺之使用報酬金額,台語臺使用報酬以上列金額之2倍計費。
6、本項使用報酬率應依各電臺音樂使用次數再調整如下:
(1)電臺全年度音樂使用總次數20萬以上、未滿30萬次者,使用報酬減少15%。
(2)電臺全年度音樂使用總次數10萬以上、未滿20萬次者,使用報酬減少30%。
(3)電臺全年度音樂使用總次數1萬以上、未滿10萬次者,使用報酬減少50%。
(4)電臺全年度音樂使用總次數未滿1萬次者,使用報酬減少70%。

備註:營利性廣播電臺公開播送概括授權使用報酬率已於100年12月1日智著字第10016004022號函審定,前揭使用報酬率與非營利性廣播電臺公開播送概括授權使用報酬率之適用對象,皆不包括文化、教育或其他公益性有營利行為之廣播電臺。

99.10.11 對照表
MCAT

無線電視台公開播送

(99.08.26公告)

中華民國101年2月21日

智著字第10116001272號函

無線電視台:

(一)音樂頻道:以全年度總收入減15%廣告佣金減租金收入減權利金收入減利息收入之餘額之0.33%計算。

(二)一般商業頻道:以全年度總收入減15%廣告佣金減租金收入減權利金收入減利息收入之餘額之0.2%計算。

(三)新聞、體育頻道:以全年度總收入減15%廣告佣金減租金收入減權利金收入減利息收入之餘額之0.05%計算。

99.11.25  
MCAT 有線電視台(有線電視自製頻道)概括授權公開播送

中華民國103年11月28日

智著字第10316007511號函

1、託播節目時數(有利用音樂者)每日12至24小時:每頻每戶0.7元。
2、託播節目時數(有利用音樂者)每日6至11小時:每頻每戶0.5元。
3、託播節目時數(有利用音樂者)每日1至5小時:每頻每戶0.2元。

備註:本項費率適用於有線電視自製頻道公開播送之行為,有線電視系統業者固為公開播送之行為人,惟實務上由託播商或有線電視系統業者負擔授權費用,由市場協商機制決定。

99.9.26 對照表
MCAT

醫院、診所及相關醫療健康機構之概括授權公開演出暨二次公播

中華民國101年7月2日

智著字第10116003070號函

醫院、診所及相關醫療健康機構:概括授權公開演出暨二次公播

(一)病房及其他公共空間(如領藥處、掛號結帳處、病友休息區、門診室、病例室、X光室、超音波室、物理治療中心、眼科檢查室、哺乳室、輪椅借用處、斷層掃描攝影室、育嬰房、手術房、大廳、走廊、電梯等待區等):以病房數計,每個房間每年以20元計算(未稅)。 
(二)前述使用報酬率,包含公開播送及公開演出行為 ,但不包含在其他場所如餐廳、商店、卡拉ok休閒設備等之公開播送及公開演出行為。 

99.8.20 對照表
MCAT

卡拉OK、KTV等場所(電腦伴唱設備)概括授權公開演出

(99.7.1公告)

中華民國101年9月27日

智著字第10116004572號

概括授權公開演出:

三、供演唱之場所(如:KTV、卡拉OK、CLUB、小吃店、提供投幣式點唱機之活動中心…等):

 2.電腦伴唱設備:以每台每年3,000元計算(未稅)。

 

備註: 
本項經審定之使用報酬率僅適用於為營利性目的之利用型態;公益性等目的之利用,不適用之。

101.2.13 對照表
MCAT

公路公車及遊覽巴士概括授權公開演出

(99.7.1公告)

中華民國101年9月27日 
智著字第10116004501號
概括授權公開演出暨二次公開播送: 
公路公車及遊覽巴士(設有電腦伴唱機設備者,始適用本項費率): 
每輛每年以1,800元(未稅)計算。
101.1.16 對照表
MCAT

卡拉OK、KTV等場所(電腦伴唱設備)概括授權「單一著作單次使用」公開演出

(未訂定)
中華民國102年5月15日
智著字第10216001922號

概括授權公開演出:

三、供演唱之場所(如:KTV、卡拉OK、CLUB、小吃店、提供投幣式點唱機之活動中心…等):
3.單曲授權:(限使用電腦伴唱機供點唱之利用人,並能依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條例第37條規定提供使用清單作為計算使用報酬之依據者)
以點唱次數計算,每點唱1次為新台幣0.5元。(未稅)

101.2.13 對照表

RPAT

 

衛星電視台公開播送

(99.11.30公告)

中華民國101年4月12日

智著字第10116001781號函

衛星電視台:

以前一年度廣告收入總金額之0.048%計算。

100.1.10 對照表
RPAT

無線電視台公開播送

(未重新公告)

中華民國101年6月1日

智著字第10116002560號函

無線電視台:

以前一年度廣告收入總金額之0.035%計算。

99.11.25 對照表

RPAT

 

  

旅館、飯店、民宿、風景度假村之概括授權公開演出暨二次公開播送

(99.11.30、101.4.13公告)

中華民國101年11月6日

智著字第10116005340號函

概括授權公開演出暨二次公開播送使用報酬率旅館、飯店、民宿、風景度假村:

1-1客房及其他公共空間,如大廳、走廊、電梯等待區:以客房數計,每個房間每年以20元計算(不含稅)。

註:前述使用報酬率,包含公開播送或公開演出行為 ,但不包含在公共空間現場演唱、及餐廳、商店、健身房等公開播送及公開演出行為。

 

101.3.09 對照表
ARCO

有線、衛星(含直播)廣播音樂(音樂頻道商)之概括授權公開播送

(100.6.30公告)

中華民國101年6月1日

智著字第10116002601號函

有線、衛星(含直播)廣播音樂(音樂頻道商):概括授權

(一)以前一年度有線、衛星(含直播)廣播音樂(音樂頻道商)營業收入之2.5%計算。(以利用ARCO所管理錄音著作之頻道收入為限) (未稅) 
(二)依前述使用報酬率之年度結算總額如不足新台幣16.5萬元,以新台幣16.5萬元作為當年度最低應支付數額。(未稅) 

100.7.31 對照表
ARCO

無線廣播電臺「營利性頻道地方性調頻公開播送概括授權」、「網路同步播送」

(107.11.6經本局審定)

中華民國107年11月6日

智著字第10716011261號函

二、地方性調頻網:

1、調頻中功率:(詳附件對照表)。

2、調頻小功率:(詳附件對照表)。

四、網路同步播送(Simulcasting):按傳統廣播頻道的授權金額之10%計算。

106.8.7 對照表
ARCO

無線廣播電臺「營利性頻道地方性調幅公開播送概括授權」

(111.1.11經本局審定)

中華民國111年1月11日

智著字第11160000091號函

三、地方性調幅:(詳附件對照表)。

110.2.5 對照表
ARCO

無線電視台每年度使用錄音著作及視聽著作之概括授權公開播送

類比無線電視台(88年公告)

數位無線電視台(94年公告)

中華民國105年12月16日

智著字第10516011421號

一、類比無線電視台(刪除)

二、數位無線電視台

(一)營利性頻道:

 1. 採廣告營收比例制:以全年度總收入減15%廣告佣金減租金收入減權利金收入減利息收入之餘額之0.18%計算(視聽著作與錄音著作合計)。

 2.採年金制:(刪除)

(二)非營利性頻道:依前述營利性頻道之收費標準之1/4計價收費。(申請人不適用,不予受理)
104.1.5 對照表
TMCS

卡拉OK、KTV等場所(電腦伴唱設備)概括授權公開演出

(101.9.27經本局審定)

中華民國107年6月8日

智著字第10716005771號

概括授權公開演出:卡拉OK、KTV

電腦伴唱設備:以每台每年500元計算(未稅)。

備註: 
本項經審定之使用報酬率僅適用於為營利性目的之利用型態;公益性等目的之利用,不適用之。

104.4.7 對照表
TMCS

遊覽巴士概括授權公開演出

(99.8.18公告)

中華民國101年9月27日 
智著字第10116004502號
概括授權公開演出暨二次公開播送: 
遊覽巴士(設有電腦伴唱機設備者,始適用本項費率): 
每輛每年以1,200元(未稅)計算。
101.1.16  
TMCS

卡拉OK、KTV等場所(電腦伴唱設備)概括授權「單一著作單次使用」公開演出

(未公告)

中華民國102年5月15日 
智著字第10216001923號

概括授權公開演出:卡拉OK、KTV

2.單曲授權:(限使用電腦伴唱機供點唱之利用人,並能依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條例第37條規定提供使用清單作為計算使用報酬之依據者)
以點唱次數計算,每點唱1次為新台幣0.5元。(未稅)

101.2.13

對照表
TMCS

衛星電視台公開播送

(99.8.18公告)

中華民國102年12月4日

智著字第10216005942號函

(三)衛星電視台:

1、音樂頻道:

年廣告總收入加上授權總收入(向各有線電視系統業者收取之授權權利金,以下同)總額之0.1%為當年度使用報酬。

2、一般商業頻道(綜合性頻道):

年廣告總收入加上授權總收入總額之0.05%為當年度使用報酬。

3、電影台、卡通台:

年廣告總收入加上授權總收入總額之0.025%為當年度使用報酬。

4、新聞、體育頻道:

年廣告總收入加上授權總收入總額之0.01%為當年度使用報酬。

5、教育、宗教、公益性頻道:

以(節目製作費(包括新聞製作費及戲劇製作費)+ 播映通訊費(即衛星上鏈費))x0.007%計算。

(五)購物頻道(包含以有線或衛星傳輸均屬之):

以前一年度營業毛利30%之0.05%計算。

 

備註:上述二項費率均係包含自衛星廣播電視節目供應事業提供節目及(或)廣告至家庭訂戶收視之全程各階段公開播送行為所生使用報酬之總和。

 99.9.18

 

附件一

附件二

TMCS

衛星電視台公開播送

(99.8.18)

中華民國102年12月4日

智著字10216005943號函

(三)衛星電視台: 

6、政府所屬頻道(如原民台、客家台):以政府撥款預算×0.02%計算。

102.7.2

附件一

附件二

TMCS

無線電視台公開播送

(99.08.18公告)

中華民國103年3月24日

智著字第10316001791號函

無線電視台:

(一)音樂頻道:以全年度總收入減15%廣告佣金減租金收入減權利金收入減利息收入之餘額之0.066%計算。

(二)一般商業頻道:以全年度總收入減15%廣告佣金減租金收入減權利金收入減利息收入之餘額之0.04%計算。

(三)新聞、體育頻道:以全年度總收入減15%廣告佣金減租金收入減權利金收入減利息收入之餘額之0.01%計算。

99.11.25 附件(含對照表)
  • 發布日期 : 101-12-21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13-0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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