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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篇第四章 說明書及圖式之補充修正、更正

第一節 概念與法條意旨

  •  一、概念
  •   專利申請文件向專利專責機關提出申請後,當符合規定所需文件而取得申請日者,本無需再為補充修正。惟按先申請原則之意旨,係就相同的發明,以最先提出申請之申請人獲准取得專利。因此,申請人在此制度架構下,為了優先取得申請日,不得不在大致完成發明後,就迫切備具記載有發明說明和申請專利範圍之說明書(以下簡稱說明書)及必要圖式等文件,向專利專責機關提出申請,導致其說明書及圖式有錯誤、遺漏,或表達上有未臻完善、清楚明白的情形發生;此外,即使說明書及圖式之記載符合專利法及施行細則規定要求,但經審查結果,認為發明內容與先前技術相同時,亦需對申請專利範圍予以縮減,凡此均有就說明書及圖式進行補充修正之必要。
  •   再者,說明書及圖式得予補充修正,除可方便申請人改善原說明書及圖式內容,避免重新申請專利外,並可獲致下列各項利益:首先,申請人得藉以消除申請文件中的不當缺陷,增加發明獲准專利之機會;其次,公眾得因發明內容之描述更臻清楚明白,而明確認知其請求專利保護之範圍,減少侵權疑義及困擾;同時,專利專責機關進行審查時,亦得因專利申請文件適當完整之補充修正,而縮短審查時間提昇審查效率。
  •   因此,包括我國在內等採行先申請原則之國家,其專利法中均有得為說明書及圖式補充修正之相關規範,以達成上述目的。不過,由於說明書及圖式補充修正之結果,將視為申請時已有揭示的內容,可能導致與該專利申請有相互競爭關係之其他申請人利益受到影響,進而違背專利制度採行先申請原則之意旨,故允許補充修正的範圍,應避免過於寬鬆;同時,申請專利範圍一經審定核准公告之後即已關涉公眾利益,倘若允許申請人任意補充修正或更正,藉以擴大、變更其專利保護範圍或標的,勢將妨礙第三人利益,亦有損法律之安定性。故為調和上述各項利益衝突,如何使申請人在不影響公眾及其他申請人利益的情形下,就其專利說明書或圖式得於合理範圍之內 予以補充修正,即成專利規範之主要課題。
  •   我國專利法基於上述考量,即於第四十四條第一項第三款及第四項規定中,就審定公告前、後,有關專利說明書及圖式之補充修正分別加以規範,亦即:於審定公告前,依專利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第三款及第四項前段之規定,在不變更申請案之實質內容下,於審查時,得對說明書或圖式提出補充修正。
  •   於審定公告後,因專利說明書及圖式業經審定公告,其申請專利範圍之內容已公告揭示,若允許得補充修正致擴大、變更其範圍,則明顯妨礙了第三人的利益,但不允許補充修正,對申請人的保護似又過苛。故為使申請人在不影響公眾及其他申請人利益的情形下,得就其專利說明書或圖式於合理範圍之內予以補充修正,專利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後段規定,對審定公告後之補充修正,除不得變更專利之實質外,更限於申請專利範圍過廣、誤記之事項或不明瞭之記載等情形下,始得為之。
  •   至於取得專利權後,依專利法第六十七條亦得申請更正,且其更正之條件與審定公告後之補充修正並無差異,將一併論述之。
  •   又新型允許補充修正、更正之規定,與發明並無差異,故前述規定,於新型準用之。
  •   最後,除了對說明書及圖式本身加以補充修正外,申請人亦會針對說明書及圖式中之技術事項,提出補充說明。此種補充說明雖亦屬專利文件之參考資料,惟非本章所述之補充修正,應予辨明。 
  •  二、法條依據
  •   有關之法條規定如下: 專利法 

 

法條 內容
第四十四條第一項  專利專責機關於審查時,得依職權或依申請限期通知申請人或異議人為下列各款之行為: 一、到局面詢。二、為必要之實驗、補送模型或樣品。三、補充或修正說明書或圖式。
第四十四條第四項  依第一項第三款所為之補充或修正,除不得變更申請案之實質外,如其補充或修正係在發明專利案審定公告之後提出者,並須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始得為之: 一、申請專利範圍過廣。二、誤記之事項。三、不明瞭之記載。
第四十四條第二項  專利專責機關得依前項職權審查之結果,通知申請人修正其說明書及圖式。但其修正應符合前條第四項之規定 。
第六十七條  發明專利權人對於請准專利之說明書及圖式,認有下列情事之一時,得向專利專責機關申請更正,但不得變更發明之實質:一、申請專利範圍過廣。二、誤記之事項。三、不明瞭之記載。

 

第七十三條五十四條及前條舉發案之處理,準用第四十二條至第四十四條規定。 

第一百零五條第四十四條、第四十五條、第六十七條、第七十三條規條 定,於新型專利準用之。

第二節 審定公告前之補充修正

  •  一、時間限制
  •   申請案繫屬專利專責機關之審查階段時,申請人始得補充修正說明書或圖式,若非繫屬於專利專責機關之審查階段,則不得補充修正說明書或圖式。因此,申請案於審定公告前得補充修正之期間,係自申請之後至再審查審定前之審查期間內,申請人得主動提出申請補充修正說明書或圖式,或經專利專責機關通知而補充修正說明書或圖式(專44‧I‧3)。倘申請案經初審審定不准專利後,申請人欲提出補充修正者,須先申請再審查,使申請案繫屬於審查階段,始得提出補充修正。
  •  二、得補充修正之事項
  •   補充修正說明書或圖式時,不得變更申請案之實質。亦即補充修正之事項,係屬申請時已揭示的實質內容範圍內者,即得補充修正之。以下所例示者,均為不變更實質而得補充修正之態樣。
    •  (一)說明書
    • 1.申請專利範圍
    •   申請專利範圍之請求項,有不符合應如何記載之規定(專22‧Ⅳ)、(專施16);或基於為合於一發明一申請(專31前段);或為使併案申請之獨立請求項,符合申請之單一性規定(專31);或為進行分割申請;或經 檢索出前案資料認為請求項需要補充修正時,得進行補充修正。其補充修正之態樣包括:
      • (1)增加、刪減申請專利範圍之請求項
        • 說明書之發明說明或圖式記載一個以上之發明時,在合於申請之單一性規定下,得增加一項或多項之請求項。(倘若不合於申請之單一性規定時,依專利法第三十二條規定得申請各別申請)
        • 基於一發明一申請的規定,刪除一項或多項之請求項,使申請專利範圍之記載合於規定。
        • 經審查不合申請之單一性規定,刪除申請專利範圍之一項或多項之請求項,使合於申請之單一性規定。
        • 刪減與檢索資料技術相同的請求項。
      • (2)補充修正請求項記載之技術事項
        • 將申請專利之發明與現有技術共有的部分,補充修正為請求項之前言部分。
        • 將申請專利之發明對於現有技術有貢獻的技術部分,補充修正為請求項之特徵。
        • 附加說明書或圖式所揭示之限制條件,以限縮申請專利之發明。
        • 附屬請求項序列之依附關係,邏輯上有錯誤者,補充修正使之合於規定。
        • 附屬請求項敘明之技術特徵部分,未依規定(專施16‧Ⅱ)敘明所依附項目外之技術 特點者,補充修正使之合於規定。
        • 為使請求項內容與說明書之發明說明內容一致,以獲致發明說明的支持,而補充修正 文字敘述或更具體指明申請專利之標的、技術內容及特點。
        • 請求項撰寫不合以單句敘述者,補充修正使之合於規定。
        • 補充修正請求項之語法錯誤、文字錯誤和打字錯誤等。
    • 2.發明名稱
    • 發明名稱應儘可能使用簡短明確的詞句,與申請專利之內容相符,且不得冠以無關的文字(專施15‧Ⅰ‧1)。
    • 因此,發明名稱冠有無關的文字,或不能與申請專利之內容相符時,得補充修正使之合於規定。例如:
      • 申請專利範圍之獨立請求項為物品之製造方法,而發明名稱卻為物品之使用方法,因此不能與申請專利之內容相符等。
      • 發明名稱冠有商標、代號或型號等。
    • 3.發明摘要
      • 發明摘要應以簡明之文字敘述其申請專利內容之特點(專施15‧Ⅰ‧5);亦即應使用簡潔的文字概述發明說明、申請專利範圍及圖式中所揭露之技術領域、技術問題點、解決問題的手段以及主要用途。若有化學式時,得補充修正揭示最能顯示發明特徵的化學式。
      • 因此,發明摘要有商業性宣傳用語或有不合規定時,得補充修正使之合於規定。
    • 4.發明說明
      • 說明書之發明說明,應載明有關之先前技術、發明或創作之目的、技 術內容、特點及功效,使熟習該項技術者能了解其內容並可據以實施(專 22‧Ⅲ)。另同法施行細則第十五條第一項第六款前段規定,發明說明應 依專利法第二十二條規定載明。
        • (1)有關之先前技術
          • 先前技術為發明技術內容的重要參考資料之一,係發明技術內容之一部分,與發明技術內容相關連,發明說明依規定應登載與發明有關連之先前技術。除載明先前技術之文獻名稱外,並載明該文獻所記載事項與本案發明間的關係。先前技術倘為說明發明技術內容之一部分時,則補充相關之先前技術後,發明之目的或效果應不致變更,發明之技術內容應仍在申請時已揭示之範圍內,不得變更申請案之實質。
          • 因此,申請人若發現有比原說明書中引用的先前技術更接近發明課題的先前技術文獻時,在申請時已揭示之發明技術範圍內,而不變更申請案之實質者,得補充修正之。
        • (2)發明之目的
          • 發明之目的與發明之技術內容相關,故需以明確、具體的語詞,說明 該發明於產業上所屬之利用領域,所欲解決現有技術所存在的問題點或其所達成之效果,不得有誇大不實宣傳用語等。
          • 發明於產業上所屬之利用領域,直接與發明之技術內容息息相關,亦涉及國際專利分類表中之技術領域歸屬,故敘明發明於產業上所屬之利用領域時,需反映出說明書或圖式所記載之發明技術內容、特點,使公眾和審查人員可清楚理解該發明於產業上所屬之利用領域,以及其相應的現有技術。
          • 因此,在申請時所揭示之範圍內,而不變更申請案之實質者,得補充 修正發明之目的。例如:
            • i.說明書之發明說明未記載發明之目的,或者有記載發明之目的,而不明瞭其具體目的 時,得補充修正足夠明確、具體之發明目的。
            • ii.補充修正發明所屬的產業上利用領域後,即能充分反應出說明書或圖式所記載之發明內容,而熟習該項技術者認為仍屬申請時已揭示之範圍內者。
        • (3)發明之技術內容、特點
        •   發明之具體技術內容、特點文字說明部分,乃說明書之發明說明主要核心部分,亦為支持解釋申請專利範圍的依據,必須清楚、完整記載與發明相關之「為解決課題而採行的手段」、「作用」、「實施例」等事項,使得熟習該項技術者能瞭解發明內容,並判斷得否據以實施該發明。
        •   因此,在申請時所揭示之範圍內,不變更申請案之實質者,得補充修正發明之技術內容、特點。例如:
          • i.補充修正與申請專利之發明相關之特性圖、電路圖或比較圖等功能性質圖式,而該圖式為熟習該項技術者依據發明之技術內容、特點得衍生出者。
          • ii.補充修正屬於補充性質之實施例或數值範圍者。亦即,若補充修正之實施例或數值範圍,為熟習該項技術者依據申請案原記載之發明技術內容、特點所能瞭解和據以實施,則仍屬在申請時所揭示之範圍內,而不變更申請案之實質,即屬補充性質之實施例或數值範圍者。否則,即屬新的實施例或數值範圍,並變更申請案之實質。
          • iii.補充修正最佳實施方式或者實施例具體內容之出處,或補充修正有關數據的測量方法或包括所使用的標準設備、器具等。
          • iv.補充修正僅在於進行發明之技術內容、特點文字上的修飾或統一技術術語等,亦即僅在於清楚、完整記載與改善敘述技術內容,而不改變發明實質內容者。
        • (4)發明之功效
        •   發明之功效係指實施發明技術內容、特點所能顯現之結果。發明之功效與申請人對發明技術內容、特點的認知程度相關,相同的發明技術內容、特點,會因認知不同,而顯現不同的功效,故發明之功效與發明技術內容、特點直接相關。
        •   因此,在申請時所揭示之範圍內,不變更申請案之實質者,得補充修正發明之功效。例如:
          • i. 補充修正發明之功效,仍屬申請時揭露之範圍內,為熟習該項技術者由原說明書或圖式所記載之技術內容、特點,可直接推導或承認的功效。
          • ii. 補充修正實驗數據,證明原說明書或圖式所記載之發明可以達成之功效。
          • iii. 補充修正發明之功效,僅在於進行文字上的修飾使之更臻明確。
        • (5)圖式簡單說明
        •   應以簡明之文字依圖號順序說明圖式及其主要部分之代表符號(專施15‧Ⅰ‧7),並允許根據說明書之發明說明上下文意作出適當的補充修正。
        • 因此,在申請時所揭露之範圍內,不變更申請案之實質者,得補充修正圖式簡單說明。例如:
          • i. 申請時即附有圖式,而遺漏撰寫圖式簡單說明時。
          • ii. 主要部分之代表符號在發明說明中或圖式中不清楚,或在發明說明與圖式所示符號不 一致時,均可根據說明書上下文意作出適當的補充修正。
    • (二)圖式
    •   圖式應參照工業製圖方法以墨線繪製,並註明符號(專施15‧Ⅱ)。圖式作用係在補充說明書文字部分描述,使得熟習該項技術者,能夠更清楚具體理解發明技術內容、特點,故亦屬發明技術內容、特點之一部分。因此,可參照上述(一) 4.(3)有關「發明之技術內容、特點」之方式判斷之。
    • 以下所舉為補充修正發明之圖式,屬申請時所揭露之範圍內者:
      • i. 圖式未按工業製圖法繪製,補充修正使之合於規定。
      • ii. 圖式補充修正之部分,原說明書的文字說明已經清楚表達者。
      • iii. 圖式補充修正之部分,原說明書之文字說明雖有表達,但表達不夠清楚,而熟習該項技術者從說明文意可以直接推導者。因此,倘若原說明書文字未表達說明或表達不夠 清楚,而熟習該項技術者亦不能從說明文意直接推導,不得補充修正之。
      • iv. 補充修正圖式中的符號,使之與說明書之發明說明文字部分一致。
      • v. 補充修正圖式的圖號,使每幅圖號與圖式簡單說明之敘述一致。
      • vi. 刪除圖式中不必要的詞語和註解。
      • vii. 在文字說明清楚的情況下,為使局部結構清楚起見,增加該局部結構放大圖。
      • viii. 將Fig 1修正為第一圖、圖一或圖1等。
  •  三、實質變更之判斷
  •   申請案於初審、再審查審查時,得補充修正說明書之發明說明、申請專利範圍及圖式。但得補充修正的範圍,不得變更申請案之實質(專44‧I‧4)。有否變更申請案之實質(以下稱實質變更),係以欲補充修正說明書或圖式之事項,是否仍屬於申請時原說明書之發明說明、申請專利範圍或圖式(以下稱「原說明書或圖式」)所揭示之原實質內容範圍內作為判斷。
  •   申請人進行補充修正說明書或圖式時,應依據「原說明書或圖式」所揭示的事項為準,不得構成實質變更。而審查人員判斷得否補充修正時,亦應依據「原說明書或圖式」而判斷之。經判斷若不屬於「原說明書或圖式」所揭示的範圍內,即構成實質變更,不受理其補充修正。
  •   所謂「原說明書或圖式」所揭示的範圍,係指申請當日即揭示於原說明書之發明說明、申請專利範圍或圖式中之全部事項,包括文字、符號、公式或圖形等所表達的內容,以及熟習該項技術者依據說明書之記載所明確之事項。因此,認定申請時已揭示之技術內容,並不拘限需要完全按照逐字逐句解釋所記載之範圍,亦不拘限僅止於揭示發明本身而直接記載之範圍,而係及於申請當日凡為熟習該項技術者,憑藉「原說明書或圖式」所揭示記載之事項,客觀上能直接推導的技術範圍內,均屬於「原說明書或圖式」有記載包含的範圍。
  •   不過,應予注意者有二:
    • i. 發明摘要和優先權文件的內容不包括在內。
    • ii. 以原文說明書及圖式先行提出者,則指該原文說明書及圖式所揭示的內容。故當中譯本內容有翻譯矛盾不明處時,仍可回復至原文本內容。
  •   因此,申請補充修正說明書或圖式之事項,就熟習該項技術者而言,倘非屬 「原說明書或圖式」範圍內之事項時,即構成實質變更,不得補充修正之。
  •   補充修正之事項,是否為熟習該項技術者能直接推導。於判斷時應先詳細審究「原說明書或圖式」的內容,包括有關發明之先前技術、發明之目的、解決發明技術性問題之技術內容、手段、發明之特點、功效、作用和實施例等,以掌握「原說明書或圖式」為揭示申請專利之發明而記載之不論上位(或總屬 genus)或者下位(或特定 species)關係之技術事項,並據之以判斷補充修正之事項與申請專利之發明是否存有關聯性,再進一步認定是否為熟習該項技術者可輕易推導之。不可僅因申請補充修正之事項,係屬周知或慣用技術,就直接認定為可輕易推導之事項,不構成實質變更。
  •   以下所舉即因補充修正說明書或圖式,導致或事實上造成有不屬於「原說明 書或圖式」範圍內的事項,構成實質變更者:
    • (一)補充修正的內容超出「原說明書及圖式」之範圍。
      • 1. 刪除原說明書及圖式中作為發明必要技術特徵的構成要件。
      • 2. 由下位(或特定 species)概念之發明補充修正為上位(或總屬 genus)概念之發明,而原說明書或圖式中僅揭示下位(或特定 species)概念之發明。
      • 3. 原申請專利範圍為特定用途之發明,補充修正為可適合於其它用途之發明(若於原說明書中可以找到依據時,則不屬實質變更)。
      • 4. 補充修正發明有益的效果,但此效果為熟習該項技術者從原說明書或圖式不能直接推 導者。
      • 5. 補充修正新實驗數據,以說明發明具有其它新的效果者(若僅補充證明原來效果時,則不屬實質變更)。
    • (二)補充修正的內容未揭示於「原說明書及圖式」中。
      • 1. 由上位(或總屬 genus)概念之發明補充修正為下位(或特定 species)概念之發明,而該下位(或特定 species)概念之發明,未見揭示於原說明書或圖式中,且非為熟習該項技術者可直接從原說明書或圖式輕易推導者。
      • 2. 補充修正改變發明之範疇,而該不同範疇之發明內容,未見揭示於原說明書或圖式中,且非為熟習該項技術者,可直接從原說明書或圖式輕易推導者。(若於原說明書或圖式中可以找到依據時,則不屬實質變更)。
      • 3. 將原說明書不明確的內容,補充修正為明確具體的內容時,而導致說明書引進新的技術內容者。
      • 4. 補充修正與原說明書所示之發明有關的圖式,而此圖式所表達之內容,未見揭示於原說明書者。但若僅係補充先前技術的圖式,或者將原圖式中的先前技術圖式,更換為最接近現有技術的圖式,則不屬實質變更。
      • 5. 為避開對比文件的內容,而補充修正限縮申請專利範圍,但補充修正後之申請專利範圍內容,與原說明書中記載的實施例無關,或與原說明書中之某些記載內容有相牴觸。
      • 6. 申請專利範圍之依附關係,因補充修正而改變,致使請求項之發明未見揭示於原說明書或圖式中者。
    • (三)未完成的發明因補充修正的內容致成為可實施的發明。
      • 1. 補充修正可充分實施原說明書或圖式所示之發明之技術內容,但此技術內容非為熟習該項技術者直接從「原說明書或圖式」所揭示之內容可輕易推導者。
      • 2. 將不可操作實施之步驟,補充修正為可以操作實施之步驟。
      • 3. 補充修正可實施發明之技術內容,導致與原說明書之發明或創作之目的、技術內容及效有顯著差異。
  • 四、補充修正之效果
  •   說明書(包括申請專利範圍)、圖式經准予補充修正者,視同申請當日原說明書或圖式所記載之範圍。
  • 五、案例

 

例 1.
補充修正前之說明書 補充修正後之說明書
 (發明名稱) 

用於泵之旋轉軸密封 

(申請專利範圍) 

1.一種用於泵之旋轉軸密,………。 

(發明說明) 

………,……用於泵之旋轉軸密封, …………………………… 

(圖式) 

…………………
  (發明名稱) 

旋轉軸密封 

(申請專利範圍) 

1.一種旋轉軸密封,……………。 

(發明說明) 

………,……一種旋轉軸密封可通用於流體機 械,…………………………………… 

(圖式) 

…………………

 

〔說明〕

  •   原申請專利範圍為 “用於泵之旋轉軸密封……”(特定用途之發明),經補充修正後申請專利範圍則為 “旋轉軸密封”, 並於補充修正後之發明說明中敘明該旋轉軸密封可通用於流體機械(可適合於其它用途之發明)。
  •   原說明書或圖式中僅揭示特定用途,因此將專用於泵的旋轉軸密封(特定用途之發明,補充修正成可適合於其它用途的旋轉軸密封(可適合於其它用途之發明),屬於)超出「原說明書及圖式」之範圍,構成實質變更。

 

例 2.
補充修正前之說明書 補充修正後之說明書
  (發明名稱) 

螺旋彈簧支持物 

(申請專利範圍) 

1.一種螺旋彈簧支持物,………………………………。 

(發明說明) 

…………,螺旋彈簧支持物…………… 

(圖式) 

………………… 

(僅揭示螺旋彈簧)
 (發明名稱) 

螺旋彈簧支持物 

(申請專利範圍) 

1.一種螺旋彈簧支持物,………………………………。 

(發明說明) 

…………,包括螺旋彈簧等之彈性支持物…………… 

(圖式) 

………………… 

(僅揭示螺旋彈簧)

 

〔說明〕

  •   申請專利範圍及圖式於補充修正前、後雖無變動,但原說明書之發明說明「螺旋彈簧支持物」(下位或特定概念之發明),經補充修正後改成 「包括螺旋彈簧等之彈性支持物」(上位或總屬概念之發明)。
  •   就申請專利範圍及圖式的內容而言,雖明顯仍限制在具體的螺旋彈簧支持方式,但發明說明之內容由原先具體的螺旋彈簧支持方式,補充修正擴及至一切可能的彈性支持方式,屬於由下位或特定概念之發明補充修正為上位或總屬概念之發明,而原說明書或圖式中僅揭示下位或特定概念之發明,超出了「原說明書及圖式」之範圍,構成實質變更。

 

例 3.
補充修正前之說明書 補充修正後之說明書
 (發明名稱) 

○○裝置 

(申請專利範圍) 

一種○○裝置,包含A構件……………………之裝置。   

  

(發明說明) 

…………………………………。(未揭示該產業領域之慣用技術B構件)
 (發明名稱) 

○○裝置 

(申請專利範圍) 

一種○○裝置,包含A構件……………………之裝置。 一種○○裝置,包含A構件、B構件…………之裝置。 (發明說明) 

…………………………………。將包含A構件之○○ 裝置與慣用技術B構件結合構成之裝置,可增進原來 ○○裝置之功效,……。 

 

〔說明〕

  •   補充修正後,發明說明乃增加文字敘述將包含A構件之○○裝置與慣用技術B構件結合後,可增進原來○○裝置之功效,並增列為申請專利範圍之請求項。
  •   B構件由於係屬熟習該產業領域技術者之慣用技術,倘若申請時熟習該項技術者憑藉「原說明書或圖式」所揭示記載之事項,客觀上能直接推導B構件與○○裝置結合後,可增進原說明書所揭示之效果,則屬於「原說明書或圖式」有記載包含的範圍。倘若不能直接推導B構件與○○裝置結合後,可增進原說明書所揭示之效果,即屬補充修正發明有益的效果,但此效果為熟習該項技術者從原說明書或圖式不能直接推導者,超出了「原說明書及圖式」之範圍,構成實質變更。

 

例 4.
補充修正前之說明書 補充修正後之說明書
 (發明名稱) 

合成○○高分子化合物的方法 

(申請專利範圍) 

1.一種合成○○高分子化合物的方法,… ………………,在較高的溫度下進行聚合 反應後,…………………。 

(發明說明) 

…………………………,在較高的溫度下 進行聚合反應後,…………………。
 (發明名稱) 

合成○○高分子化合物的方法 

(申請專利範圍) 

1.一種合成○○高分子化合物的方法,… ………………,在高於50℃下進行聚合 反應後………………………。 

(發明說明) 

…………………………,在高於50℃下 進行聚合反應後…………………………。

 

〔說明〕

  •   原說明書之發明說明及申請專利範圍中,雖只記載在「較高的溫度」下進行同樣的聚合反應,但依熟習該合成○○高分子化合物技術者而言,「較高的溫度」得依據其通常能理解之聚合反應溫度而解釋之。
  •   補充修正後將原說明書中「較高的溫度」改為「高於50℃」。雖然「高於50℃」的溫度係包括在「較高的溫度」內,但是,以熟習合成○○高分子化合物技術者而言,「高於50℃」並非其通常能理解之聚合反應溫度,從原說明書亦不能直接推導出50℃此技術事項,造成說明書引進新的技術內容,構成實質變更。

 

例 5.
補充修正前之說明書 補充修正後之說明書
 (發明名稱) 

多層層壓板 

(申請專利範圍) 

1.一種多層層壓板,………………………………。

(發明說明) 

……………………… 

實施例之一 

……多層層壓板其外層結構為聚乙烯,……………。 

  

  

  

(圖式) 

…………………
 (發明名稱) 

多層層壓板 

(申請專利範圍) 

1.一種多層層壓板,………………………………。

(發明說明) 

……………………… 

實施例之一 

……多層層壓板其外層結構為聚丙烯,……………。 

實施例之二 

……或者可不需此外層結構……………。 

(圖式) 

…………………

 

〔說明〕

  •   原說明書記載有關多層層壓板之外層結構為聚乙烯,補充修正後將多層層壓板其外層結構改為聚丙烯,或可不需此外層結構,因補充修正後的層壓板結構,與原說明書本來揭示的層壓板完全不同,造成說明書引進新的技術內容,構成實質變更。

 

例 6.
補充修正前之說明書 補充修正後之說明書
(發明名稱) 

熱熔接方法 

(申請專利範圍) 

一種熱熔接方法,在熱可塑性樹 脂基板上設有圓錐孔之突起面, 在該突起部分嵌入止著板,並壓 入於圓錐孔之突起部分之加熱框 ,而加以按壓接合之熱熔接方法 。   

(發明說明) 

本發明因具有上述技術內容,所 以於熱可塑性樹脂基板之圓錐孔 突起部分被軟化壓接固定了止著 板,從之可在熱可塑性基板上使 止著板強固地加以固定。 

  

  

  

(圖式) 

  

………………… 

(加熱框之突起部分揭示有環狀部分)
(發明名稱) 

熱熔接方法 

(申請專利範圍) 

  

  

同左 

  

  

  

  

(發明說明) 

本發明因具有上述技術內容,所以於熱可塑性樹脂 基板之圓錐孔突起部分被軟化壓接固定了止著板, 從之可在熱可塑性基板上使止著板強固地加以固定 。又在加熱框之突起部分之圓周設置環狀部分,加 熱框之按壓可使突起變形具有變形形狀為均一之功 效。 

(圖式) 

  

 …………………

 

〔說明〕

  •   發明說明經補充修正後,增加敘述加熱框設置有環狀部分以及其功效,可產生原說明書所未揭示之特殊效果。雖原說明書之發明說明未以文字敘述該圓環部分之作用,但原圖式中之加熱框已揭示有圓環部分,使得熟習該項技術者由圖式可直接推導該功效,仍屬於「原說明書或圖式」有記載包含的範圍內,不構成實質變更。

 

例 7.
補充修正前之說明書 補充修正後之說明書
 (發明名稱) 

影像轉印方法 

(申請專利範圍) 

1.一種影像轉印方法,係於支持體上具備 有層感光乳劑層,並塗布顯像固定劑於其 上,將受相層重疊放置在其最上方,經曝 光後,受相層即可轉印複製陰像者。 

(發明說明) 

……………………… 

實施例 

…影像固定劑之處方…, 

…CMC(糊劑)…… 

 …………………。 

垰 

  

  

(圖式) 

1.為支持體 2.為感光乳劑 

3.為顯像固定劑 4.為受像層。
 (發明名稱) 

影像轉印方法 

(申請專利範圍) 

1.…………………………………………… ………………,並塗布具有糊劑之顯像固 定劑,……………………………………… ………………………………………。 

(發明說明) 

……………………… 

實施例 

…影像固定劑之處方…, 

 …CMC(糊劑)…… 

 …………………。 

含有糊劑之顯像固定劑因呈糊狀、故可增 厚層次,可使得顯像的濃度較充足。 

(圖式) 

  

  

  

 …………………

 

〔說明〕

  •   補充修正後之說明書中補充了「含有糊劑之顯像固定劑」,而由原說明書所揭示之實施例中,已記載使用CMC(糊劑)當作「顯像固定劑」,故此補充修正仍屬原說明書之範圍內。另外所補充記載之功效「……因呈糊狀、故可增厚層次,可使得顯像的濃度較充足」,原說明書中則未揭示,係屬補充修正發明之功效。
  •   然而,所謂含有糊劑之組成物,依熟習該項技術者而言,通常係呈現糊狀者,而且固定劑為糊狀時,必然使得顯像的濃度較充足。因此,從原說明書之「與發明之技術內容有關的技術事項」,即影像固定劑之處方CMC(糊劑),可以直接推導所補充之發明之功效,故補充修正有關影像轉印方法之功效,未超出申請時原說明書或圖式所記載之範圍,不構成實質變更,得補充修正之。

 

例 8.
補充修正前之說明書 補充修正後之說明書
 (發明名稱) 

用於○○之化合物 

(申請專利範圍) 

一種用於○○之化合物,具有下式(I)化 學結構式:   

  

  

  

  

  

(發明說明) 

………………(揭示所請式(I)化合物之 X可為-C(O)-或-CH(OH)-,並說明當X分 別為-C(O)-或-CH(OH)-之製程差異僅在於 採用不同原料,……… 

實施例 

例示X為-CH(OH)-之態樣 ……………… …。 

  

  

  

(圖式) 

…………………
(發明名稱) 

用於○○之化合物 

(申請專利範圍) 

一種用於○○之化合物,具有下式(I)化學 結構式:   

  

  

  

  

  

(發明說明) 

………………(揭示所請式(I)化合物之X可 為-C(O)-或-CH(OH)-,並說明當X分別為- C(O)-或-CH(OH)-之製程差異僅在於採用不 同原料,………實施例1 

例示X為-CH(OH)-之態樣 ………………… 。 

實施例2 

例示X為-C(O)-之態樣 …………………。 

(圖式) 

…………………

 

〔說明〕

  •   補充修正後之發明說明補充揭示所請式(I)化合物之X為-C(O)-態樣之實施例,因原說明書之發明說明敘述所請式(I)化合物之X可為-C(O)-或-CH(OH)-,並說明當X分別為-C(O)-或-CH(OH)-之製程差異僅在於採用不同原料,若熟習該項技術者依據申請案原記載之發明技術內容、特點,及所例示X為-CH(OH)-之態樣實施例,得以瞭解並據以推導出X為-C(O)-之態樣實施例時,則所補充修正之實施例,仍屬於「原說明書或圖式」有記載包含的範圍內,不構成實質變更。

 

例 9.
補充修正前之說明書 補充修正後之說明書
(發明名稱) 

○○裝置 

(申請專利範圍) 

1.一種○○裝置,包含A、B、C其中 

A為……(具體敘?span lang="en">zA之內容與連結關係); 

B為……(具體敘?span lang="en">zB之內容與連結關係); 

C為……(具體敘?span lang="en">zC之內容與連結關係); 

(發明說明) 

………具體敘?span lang="en">zA、B、C之內容與連結關係,………。 

  

實施例 

 …………………。 

(圖式) 

 ………………… 

 
(發明名稱) 

○○裝置 

(申請專利範圍) 

1.一種○○裝置,包含A、B、C(具體敘?span lang="en">zA、B之內容與連結關係),特徵在於: 

C為……(具體敘?span lang="en">zC之內容與連結關係) 

  

  

  

(發明說明) 

………具體敘?span lang="en">zA、B、C之內容與連結關係,………。 

  

實施例 

 …………………。 

(圖式) 

 …………………

 

〔說明〕

  •   補充修正後變更申請專利範圍為吉普森方式撰寫,明確指出其特徵在於C(具體敘?span lang="en">zC之內容與連結關係),而原說明書之發明說明及圖式並未變動。
  •   由於以吉普森方式撰寫之申請專利範圍,係以整體文字解釋其範圍,所以補充修正後之申請專利範圍並未變更,仍屬於申請時說明書或圖式所記載之範圍內,不構成實質變更,得補充修正之。

 

例 10.
補充修正前之說明書 補充修正後之說明書
 (發明名稱) 

○○裝置 

(申請專利範圍) 

1.一種○○裝置,包含A、B、C其中 

A為……(具體敘?span lang="en">zA之內容與連結關係); 

B為……(具體敘?span lang="en">zB之內容與連結關係); 

C為……(具體敘?span lang="en">zC之內容與連結關係); 

(發明說明) 

………具體敘?span lang="en">zA、B、C之內容與連結關係,………。 

  

實施例 

 …………………。 

(圖式) 

 …………………
(發明名稱) 

○○裝置 

(申請專利範圍) 

1.一種○○裝置,包含A、B、C,特徵在於: 

C為……(具體敘?span lang="en">zC之內容與連結關係) 

  

  

  

  

(發明說明) 

………記載A、B為先前技術、具體敘?span lang="en">zA、B、C之內容與連結關係,………。 

實施例 

 …………………。 

(圖式) 

 …………………

 

〔說明〕

  •   在補充修正後變更說明書所載之「先前技術」時,必須先判斷其補充修正是否超出了原說明書的範圍,或變更申請時所揭示之原實質內容,如肯定之,將導致實質變更,而不得補充修正。
  •   本例申請專利範圍之事項,配合補充修正後之說明書所載之「先前技術」,雖改採吉普森方式以兩部分形式來撰寫,並省略有關A、B的特徵條件敘述,然因其範圍仍屬於申請時說明書或圖式所記載之範圍內,並未因補充修正後而構成實質變更,得補充修正之。

 

  • 六、審查上注意事項
    • 1. 申請人多次補充修正說明書或圖式時,應就每次之補充修正判斷有否實質變更原說明書或圖式內容,不得僅就其中一次補充修正不構成實質變更,就認定所有補充修正之說明書或圖式,亦不構成實質變更。
    • 2. 申請案申請時未送圖式者,仍依說明書內容進行專利要件審查。若沒有圖式輔助說明,則不明瞭說明書內容時,亦不通知補送圖式,即使申請人主動補送相關圖式亦因此構成實質變更,應不受理。
    • 3. 審定公告前補充修正中文說明書時,得以原文說明書為依據,以判斷該中文說明書是否因補充修正而實質變更。經判斷該中文說明書有實質變更,而申請人又補充修正中文說明書時,仍以原文說明書為依據判斷有否實質變更。
    • 4. 申請人補充修正說明書及必要圖式時,若能一併以文字敘述欲補充修正之對象及理由,將有助於審查人員判斷所補充修正之事項有否實質變更。

第三節 審定公告後之補充修正、更正

  • 一、補充修正、更正之時機
    • (一) 審定公告中專利申請案經審定公告後,發生暫准專利之效力。若於公告期間內,他人或專利專責機關發現有不予專利之理由,而對之提起異議或依職權審查,申請人為排除異議理由或依職權審查之事由,依專利法第四十四條規定,於答辯時,得一併補充修正說明書或圖式,或依專利專責機關指示補充修正說明書及圖式。
    • (二) 請准專利取得專利權後,專利權人依專利法第六十七條規定,認其專利案之申請專利範圍有過廣之情事,或專利說明書或圖式有誤記之事項或不明瞭之記載時,得主動更正請准專利之說明書或圖式。或於他人對之提起舉發時,專利權人依專利法第七十三條準用第四十四條規定,於答辯時,得一併更正請准專利之說明書或圖式,或依專利專責機關指示而更正之。
  • 二、實質變更之判斷
    •   審定公告後或取得專利權後之補充修正、更正,係以補充修正與更正用語,區別審定公告中專利或取得專利權之不同階段,而得否補充修正或更正之條件並無差異,均依審定公告核准專利之專利說明書或圖式所揭示之內容為準,並非以申請日所揭示之內容為準,而補充修正、更正專利說明書或圖式之事項,必須仍屬於審定公告核准專利之專利說明書或圖式所揭示的範圍內,且不得導致變更審定公告核准專利之發明或請准專利之發明(或稱不得導致變更「核准專利之發明」之實質)。若補充修正、更正專利說明書或圖式之事項,係不屬審定公告核准專利之專利說明書或圖式所揭示的範圍,或者導致變更「核准專利之發明」之實質時,則構成實質變更,不允許補充修正、更正。審查人員判斷得否補充修正、更正時,亦依前述原則而判斷之。
    •   所謂「核准專利之發明」,依專利法第五十六條第三項之規定, 係指記載於申請專利範圍之請求項,並已審定公告核准專利或取得專利權者之發明而言,其範圍及於記載於發明說明中並與該發明係屬相同發明課題(subject matter),而且涵蓋在該發明專利範圍內之發明(例如該發明之下位發明)。
    •   應予注意的是「核准專利之發明」並不及於(一)記載於發明說明中但與核准專利之發明屬於不同發明課題之發明,或(二)不屬涵蓋在核准專利之發明專利範圍內之發明(例如該發明除外之其他實施例發明),或(三)屬為核准專利之發明之上位發明者,因為該等發明於審定公告後,已屬第三者可利用之公用領域發明,均不可再納入而成為核准專利之發明。此與審定公告前「原說明書或圖式」有揭示之任一發明,仍得補充修正成為申請專利之發明,而記載於申請專利範圍之請求項者有別,宜予辨明。
    •   因此,當補充修正、更正之事項,有下列之情事之一者,即構成實質變更:
      • (一) 不屬於「核准專利之說明書或圖式」所揭示的範圍其判斷方式,可參照第11頁至第13頁審定公告前實質變更之原則。例如:將核准專利之說明書(包括申請專利範圍)或圖式以外的事項,以補充修正、更正方式而成為專利說明書(包括申請專利範圍)或圖式以內的事項,而該事項非屬熟悉該項技術者可直接推導,或者在核准專利之申請專利範圍中,增加了新的內容,致超出「核准專利之說明書或圖式」所記載之範圍者,即構成實質變更,不允許得補充修正、更正之。
      • (二) 導致或造成變更核准專利之發明之實質
        • 1. 增加記載於發明說明中之構成要件以限縮核准專利之發明範圍,卻形成與原核准專利之發明分屬不同發明課題之發明。
        • 2. 以記載於發明說明中而不屬於涵蓋在核准專利之發明專利範圍內之發明,例如將核准專利之發明之上位發明或其他實例之發明,取代原核准專利之發明。
  •  三、得補充修正、更正之事項
  •   核准專利之發明,因為已發生暫准專利或得主張專利權的效力。基於需與第三者權益取得平衡,依規定除不得變更實質外,此際得補充修正、更正專利說明書或圖式之事項,並限制需屬申請專利範圍過廣、誤記之事項或有不明瞭之記載之情事者,方允許得補充修正、更正之。
    • (一)申請專利範圍過廣
    •   申請專利範圍由獨立項及附屬項等請求項所集合而成,獨立項應載明申請專利之標的、構成及其實施之必要技術內容、特點(專施16‧Ⅱ),而附屬項應包括所依附項目之全部技術內容,並敘明所依附項目外之技術特點(專施16‧Ⅲ)。因此,申請專利範圍任一請求項(尤其是獨立項)所記載之內容,必須在專利說明書或圖式中能獲得支持,若不能由原審定公告之專利說明書或圖式獲得支持,即屬原審定公告之申請專利範圍有過廣事由。此外,其記載不具體而顯得過於籠統時,亦屬之。
    •   申請專利範圍因過廣需限縮時,不得擴張任一請求項之範圍或增加申請專利範圍之請求項,而係就有過廣事由之該任一請求項,予以刪除或者縮減其範圍,以確保原申請案仍可准予專利或原專利權可繼續維持之。
    •   因此,限縮「申請專利範圍過廣」之事項時,在不構成實質變更下,以刪減申請專利範圍之請求項數或縮減請求項之範圍為主:
      • 1‧刪減申請專利範圍之請求項數
        • (1)刪減1項以上之請求項。
        • (2)將n項引用形式請求項變更為n-1以下的請求項
          •   將n項引用式請求項單純的變更成n-1以下之請求項,因各請求項之內容並未變更,各請求項之範圍解釋上仍保持不變,即未改變核准專利之發明實質,但申請專利範圍之請求項數確實因補充修正、更正後有被刪減,故實質上屬限縮原申請專利範圍之範圍。
          •   例:申請專利範圍第4項「一種具有如申請專利範圍第1項至第3項之任一項所述的A機構之空氣調節裝置」,此項實際上包括有三項範圍:「一種具有如申請專利範圍第1項所述的A機構之空氣調節裝置」,「一種具有如申請專利範圍第2項所述的A機構之空氣調節裝置」,與「一種具有如申請專利範圍第3項所述的A機構之空氣調節裝置」。而將此項補充修正、更正成申請專利範圍第4項「一種具有如申請專利範圍第1項所述的A機構之空氣調節裝置」,與申請專利範圍第5項「一種具有如申請專利範圍第2項所述的A機構之空氣調節裝置」者。
        • (3)減少多項引用形式請求項之引用請求項項數 :
          •   例:申請專利範圍第4項「一種具有如申請專利範圍第1項至第3項之任一項所述的A機構之空氣調節裝置」,補充修正、更正成申請專利範圍第4項「一種具有如申請專利範圍第1項或第2項所述的A機構之空氣調節裝置」。
      • 2‧縮減請求項之範圍
        • (1) 不改變核准專利之發明實質下,將請求項原來之某一或某些部分,進一步引述專利說明書之發明說明有記載之細節部分而形成細部限縮。例:「使A與B反應」補充修正、更正為「使A與B在C的存在下反應」,而專利說明書有明白記載使A與B在C的存在下反應之技術說明。
        • (2) 減少請求項擇一性記載之構成要件。 例:「A或B」補充修正、更正為「A」。
        • (3) 將請求項原來記載之上位概念發明,限縮為記載於專利說明書之發明說明中之下位概念發明。例:「鹵化合物」補充修正、更正為「氟化合物」。
        • (4) 縮減請求項記載之數值範圍。例:「聚合物分子量200~1000」補充修正、更正為「聚合物分子量500~  1000」。
    • (二)誤記之事項
      •   發明專利說明書或圖式,尤其是申請專利範圍的內容,一經公告後即成為官方出刊的專利文獻,由於係屬官方刊物,其內容應當以正確無誤為規範,所以專利文獻內容有因疏忽原因而發生誤記事項時,申請人有義務補充修正成正確的內容,以改正明確誤記之事項,使得專利文獻內容沒有瑕疵和不明之處。
      •   所謂誤記之事項,一般泛指熟悉該項技術者根據他們普遍共同具備的知識,就能客觀的從專利說明書的整體內容及上下文中立即識別出有明顯不正確的錯誤內容,同時亦不需多加思考就知道如何更正和回復該錯誤的原意,因此解讀時亦不致影響了解實質內容者之此等事項,即屬誤記事項。例如專利說明書或圖式中之字詞、語句或語法錯誤、文字錯誤和打字錯誤等,或使用之技術用語、量測單位、數據數量、科學名詞、翻譯名詞,前後記載不一致或者筆誤,或者說明書記載之構件圖號與圖式標示該構件圖號彼此不能契合等。
      •   至於審定公告核准專利之中文本專利說明書與原文說明書有發生整段文意不符,或該中文本有漏譯原文說明書整段文意時,得否認係「誤記之事項」?應視其情形是否會左右影響了解核准專利之發明實質內容而定。亦即,此段文意內容如會左右影響了解核准專利之發明實質內容者,應不屬誤記之事項;反之,該中文本雖然有漏譯或者誤譯原文說明書之情形,但熟悉該項技術者認為漏譯或者誤譯部分不致影響核准專利之發明實質者,該漏譯或誤譯部分則可認屬誤記之事項。例如原文說明書之發明說明及申請專利範圍均記載某構成材料為Polyvinyl chloride(聚氯乙烯之原文,俗稱PVC),而中文專利說明書之發明說明及/或申請專利範圍中卻誤記為「聚乙烯」,若熟悉該項技術者認為將「聚乙烯」回復為原文之「聚氯乙烯」,會導致影響核准專利之發明實質時,即不屬誤譯事項;反之,若並不致影響核准專利之發明實質者,則可 認其中文本中「聚乙烯」為原文說明書中「Polyvinyl chloride」之誤譯事項。
    • (三)不明瞭之記載  
      •   所謂不明瞭之記載,係指核准專利之說明書或圖式所記載之內容,在符合專利法第二十二條第三項之規定下,文意上仍有不明確部分,導致熟悉該項技術者在理解發明內容時會發生誤解或不明瞭該部分意義,而申請人或專利權人倘若就該部分加以補充修正、更正釋明時,熟悉該項技術者即可了解原來意義而不生誤解者。此外,將核准專利之說明書或圖式之內容,經由補充修正、更正而揭露更為充足明確,且不構成實質變更者,亦屬核准專利之說明書或圖式所記載之內容有「不明瞭之記載」而予以闡明者。核准專利之說明書或圖式因有不明瞭之記載需要釋明時,釋明之事項不得構成實質變更,方可接受其釋明理由而准予更正之,倘若構成實質變更,即不屬為不明瞭之記載不准更正之。
  •  四、補充修正、更正之效果
    • (一) 專利申請專利範圍、說明書、圖式經更正公告者,依專利法第六十七條第三項規定,溯自申請日生效。
    • (二) 專利申請專利範圍、說明書、圖式經補充修正並公告者,比照專利法第六十七條第三項規定,亦溯自申請日生效。 
  • 五、案例

 

例 1.
補充修正、更正前之說明書 補充修正、更正後之說明書
 (發明名稱) 

自行車把手 

(申請專利範圍) 

1.一種自行車把手,其包含……(具體敘述把手內容)…………。 

  

(發明說明) 

……………,除了具體敘述自行車把手內 容外,自行車把手之其它部件,例如警示 鈴等亦有具體敘述,…………。 

(圖式) 

 …………………
(發明名稱) 

自行車把手 

(申請專利範圍) 

1.一種自行車把手,其包含……(具體 敘述把手內容)…………,並與一警示 鈴(具體敘述內容)相連接。 

(發明說明) 

  

同左 

  

  

(圖式) 

 …………………

 

〔說明〕

  •   審定公告後補充修正、更正申請專利範圍之事項,係將核准專利之說明書中揭露與自行車把手有關係的警示鈴,併入申請專利範圍中,形式上申請專利範圍雖然縮減,但具有警示鈴之自行車把手,與審定公告核准專利之把手(不具有警示鈴)發明,屬不同發明課題之他發明,導致變更核准專利之發明之實質,構成變更實質,故應不允許申請專利範圍之補充修正、更正。

 

例 2.
補充修正、更正前之說明書 補充修正、更正後之說明書
(發明名稱) 

溫控加熱器 

(申請專利範圍) 

1.一種溫控加熱器,其包含一加熱裝置( A)、一定溫裝置(B)、一定時裝置( C)……(具體敘述內容)…………。 

(發明說明) 

……………,一種溫控加熱器,其包含一 加熱裝置(A)、一定溫裝置(B)、一 定時裝置(C),及過熱保護裝置(D) ,…………。 

(圖式) 

 …………………
(發明名稱) 

溫控加熱器 

(申請專利範圍) 

1.一種溫控加熱器,其包含一加熱裝置( A)、一定溫裝置(B)及過熱保護裝 置(D)…(具體敘述內容)………… 。 

(發明說明) 

…………………………………………… …………………………………………… …………………………………………… ,…………。 

(圖式) 

 …………………

 

〔說明〕

  •   審定公告後補充修正、更正申請專利範圍之事項,係將定時裝置(C)刪除,而取代以核准專利之說明書有揭露之過熱保護裝置(D),但由A+B+D所構成之溫控加熱器發明,與審定公告核准專利之溫控加熱器(A+B+C)發明,屬不同發明課題之他發明,導致變更核准專利之發明之實質,構成變更實質,故應不允許申請專利範圍之補充修正、更正。

 

例 3.
補充修正、更正前之說明書 補充修正、更正後之說明書
(新型名稱) 

檢驗夾之絕緣套 

(申請專利範圍) 

一種檢驗夾之絕緣套,具有一狹窄後端 (4),………使得於中心處樞接的二 夾片(2)、(3)可被套覆。   

(圖式) 

  

…………………
(新型名稱) 

鱷口型夾 

(申請專利範圍) 

一種鱷口型夾,具有一狹窄後端(4),… ……使得於中心處樞接的二夾片(2)、( 3)可被套覆,以構成鱷口型夾者。 (圖式) 

  

 …………………

 

〔說明〕

  •   審定公告後補充修正、更正申請專利範圍之事項,將檢驗夾之絕緣套變更為鱷口型夾,因屬申請專利範圍之發明標的變更,且兩者係分屬不同發明課題之發明,故導致變更核准專利之發明之實質,構成變更實質,故應不允許審定公告後申請專利範圍之補充修正、更正。

 

例 4.
補充修正、更正前之說明書 補充修正、更正後之說明書
(發明名稱) 

熱熔接方法 

(申請專利範圍) 

一種熱熔接方法,在熱可塑性樹 脂基板上設有圓錐孔之突起面, 在該突起部分嵌入止著板,並壓 入於圓錐孔之突起部分之加熱框 ,而加以按壓接合之熱熔接方法 。 (發明說明) 

本發明因具有上述技術內容,所 以於熱可塑性樹脂基板之圓錐孔 突起部分被軟化壓接固定了止著 板,從之可在熱可塑性基板上使 止著板強固地加以固定。 

  

  

  

(圖式) 

  

 ………………… 

(加熱框之突起部分沒有揭示有 環狀部分)
(發明名稱) 

熱熔接方法 

(申請專利範圍) 

  

  

同左 

  

  

  

(發明說明) 

本發明因具有上述技術內容,所以於熱可塑性樹脂 基板之圓錐孔突起部分被軟化壓接固定了止著板, 從之可在熱可塑性基板上使止著板強固地加以固定 。又在加熱框之突起部分之圓周設置環狀部分,加 熱框之按壓可使突起變形具有變形形狀為均一之功 效。 

(圖式) 

  

 ………………… 

(加熱框之突起部分有揭示有環狀部分)

 

〔說明〕

  •   審定公告後補充修正、更正發明說明之事項,係在加熱框之突起部分之圓周設置環狀部分,因此加熱框之押壓可使突起變形具有變形形狀為均一之功效,而原申請專利範圍之範圍則未變更。由於發明說明所增加之技術內容,並未見揭示於核准專利之說明書或圖式中,故係屬將核准專利之說明書、申請專利範圍或圖式以外的事項,以補充修正、更正方式而成為專利說明書、申請專利範圍或圖式以內的事項,而且該事項亦非屬熟悉該項技術者可直接推導者。因補充修正、更正之事項不屬於「核准專利之說明書或圖式」所揭示的範圍,而構成實質變更,故應不允許審定公告後之補充修正、更正。

 

例 5.
補充修正、更正前之說明書 補充修正、更正後之說明書
(發明名稱) 

唱片包裝套 

(申請專利範圍) 

一種唱片包裝套,其………(具體敘述內容),且其至少在一邊設有開口的唱片套。 (發明說明) 

唱片包裝套,其………(具體敘述內容)………。 

實例1 一邊設有開口的唱片套 

實例2 二邊設有開口的唱片套 

實例3 三邊設有開口的唱片套 

(圖式) 

 …………………
 (發明名稱) 

唱片包裝套 

(申請專利範圍) 

一種唱片包裝套,其………(具體敘述內容),且其一邊設有開口的唱片套。 (發明說明) 

………………………………………………………… ………………………………………………………… …………………………………………………。 

(圖式) 

 …………………

 

〔說明〕

  •   審定公告後補充修正、更正申請專利範圍之事項,係將「至少在一邊」之「至少」一詞刪除,而限制為「在一邊」設有開口的唱片套。若按字義上解釋,其實「在一邊」亦隱含「包含一邊以上」,而與「至少在一邊」的意義仍然相同。因此,判斷得否補充修正、更正,需確定是否將至少在一邊(包括一邊、二邊或三邊)設有開口的唱片套(即上位發明),而限制為僅在一邊設有開口的唱片套(下位發明)。若非屬由上位發明限制為下位發明之情形,則不符合申請專利範圍有過廣事由而需限縮此要件,不允許於審定公告後申請專利範圍之補充修正或更正。若係屬由上位發明限制為下位發明之情形時,因下位發明有揭露於核准專利之說明書,且上位發明與下位發明仍為唱片套,故未改變審定公告核准專利之唱片套發明實質,同時,申請專利範圍由上位發明補充修正、更正為下位發明,係在「核准專利之說明書或圖式」所記載之範圍內,不構成實質變更,又申請專利範圍因係屬縮減,故應允許審定公告後申請專利範圍之補充修正、更正。
  • 六、審查上注意事項
    •  1. 審定公告核准專利案,在公告期間內未被他人提起異議或專利專責機關依職權審查者,申請人不可補充修正專利說明書或圖式。
    • 2. 審定公告後,申請人或專利權人多次補充修正、更正專利說明書或圖式時,則判斷第二次以後的補充修正、更正是否有實質變更,係以前一次已依專利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後段(一百零五條準用)或第六十七條第一項之規定所為的適法補充修正、更正專利說明書或圖式之範圍,作為判斷基準。
    • 3. 補充修正、更正之內容部分可接受,部分不可接受時,可敘明理由函請重提正確補充修正、更正本,否則不准補充修正、更正。
    • 4. 補充修正、更正案申請人僅補充修正、更正外文本說明書或申請專利範圍時,不予受理。
    • 5. 補充修正、更正案之申請專利範圍只要有一項擴大,或將不包含於獨立項(以馬庫西形式撰寫)中之內容併入獨立項中,成為馬庫西群之元素,均屬擴大申請專利範圍,不允許補充修正、更正。
    • 6. 由於審定公告後之補充修正、更正,係依審定公告核准專利之專利說明或圖式所揭示之內容為準,並非以申請日所揭示之內容為準。故依專利法第二十三條規定以外文說明書提出申請之案件,一經審定公告其中文本說明書後,判斷其是否因補充修正、更正而實質變更時,應以審定公告核准專利之中文專利說明書作為判斷依據。
    • 7. 依專利法施行細則第三十九條規定,申請更正說明書或圖式者,應於更正部分劃線註記。
  • 發布日期 : 101-02-06
  • 發布單位 : 專利爭議審查組
  • 更新日期 : 111-06-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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