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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及大陸地區公司名稱前應加註國別名及相關處理原則

外國及大陸地區公司名稱前應加註國別名:為利於辨識申請人主體的同一性,自106年12月1日起專利申請人為外國公司者,填寫外國公司之中文名稱,請於名稱前加註國別名,例如:美商XXX股份有限公司、日商XXX有限公司、英屬開曼群島商XXX公司等等。大陸及港澳地區公司之中文名稱,請於名稱前加註「大陸商」、「香港商」及「澳門商」,相關說明已載明於相關書表之專利申請須知內。

 

有關本局自106年12月1日起實施外國及大陸地區公司名稱前應加註國別名一事,茲彙整各界回應意見並說明相關處理原則如下:

 (一) 外國及大陸地區公司名稱前應如何加註?

答:為利於辨識申請人主體的一致性,自106年12月1日起專利申請人為外國公司者,填寫相關申請書表之外國公司中文名稱時,建議於名稱前加註國別名,例如:美商XXX股份有限公司、日商XXX有限公司、英屬開曼群島商XXX公司等等。大陸及港澳地區公司之中文名稱,建議於名稱前加註「大陸商」、「香港商」及「澳門商」。本局並訂有「外國及大陸地區公司名稱標註表(另開新視窗)」置於本局網頁(專利→申請專利→申請表單→其他參考注意事項)供各界參考。

 (二)自106年12月1日起專利申請案之申請人如為外國及大陸地區公司,其中文名稱是否一定要加註國別名?

答:是。如果申請人未加國別名者,本局會先以電話溝通後,依「外國及大陸地區公司名稱標註表」加註國別名後予以登錄,並於通知函一併告知加註後之公司名稱。

(三)106年12月1日以前的專利申請案之申請人為外國及大陸地區公司,是否也需要逐案辦理加註?

答:12月1日以前的專利申請案無論是繫屬本局審查,或是已取得專利權者,如有需要加註國別名者,可逐案來函辦理加註,無庸繳納規費。

(四)外國及大陸地區公司名稱加註國別名後,委任書上的委任人可否援用原未加註國別名之公司用印的委任書?

答:可以。公司名稱加註國別名後主體不變,原委任書自得援用。

(五)外國或大陸地區公司與我國申請人共同提出申請,並以臺灣專利申請案向中國大陸知識產權局(SIPO)主張優先權,其向SIPO申請時,公司名稱未加註國別名,惟智慧局(TIPO)核發的優先權證明文件所載公司名稱為加註國別名,可能遭SIPO通知申請人主體不一致,應如何處理?

答:經洽詢SIPO表示,如經其審查或代理機構進行說明仍無法判斷申請人主體同一性時,由本局出具申請人主體同一之相關說明,即可克服SIPO疑慮。因此如個案優先權證明文件而經SIPO通知補正者,可由本局出具相關說明,以憑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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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發布日期 : 109-05-29
  • 發布單位 : 專利行政企劃組
  • 更新日期 : 110-10-25
  • 瀏覽人次 : 26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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