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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8年度行專訴字第89號

雖然證據二型錄第8頁所載產品標示有SST1216-DC6之型號(約在裝釘線處),該型號對應之外裝為第8頁Fig.2,證據二第8頁圖示與證據三為廣傑公司銷售型號SST1216-DC6延長桿夾頭組組件盒實物外觀相同,證據二第9頁表格顯示型號SST1216-DC6延長桿夾頭組組件包含有:一型號「ST16-DC6-120」夾頭柄、一型號「ST16-DC6-150」夾頭柄、一板手A、M4板手B以及型號DC-3E、DC-4E和DC-6E之夾頭各一,此亦與證據三樣品內容物相同,惟由證據二第7頁型號ST16-DC6-150之夾頭柄之結構Fig.2無內部結構之顯示,且經由其剖面線無法得知型號ST16-DC6-150之夾頭柄係於刀柄桿內置拉桿、束套及反向固定件組設而成。是以原告主張:「證據二僅僅揭露產品之外觀,而不能知悉其結構者」、「證據二尚不得作為證明系爭專利於申請前已公開之依據」等語,均堪採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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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發布日期 : 100-05-24
  • 發布單位 : 專利爭議審查組
  • 更新日期 : 100-05-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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