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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8年度行專訴字第130號

按專利法施行細則第18條第2項規定,獨立項應敘明申請專利之標的及其實施之必要技術特徵。亦即,申請人應從「發明說明書」中所揭示之「發明」,依自己之判斷,於申請專利範圍之獨立項中,記載其所欲申請專利之發明,以便明確的表示其所欲申請專利之發明。而方法請求項由於並無形狀、構造元件或成分之組成,而係由步驟或程序所構成,自應敘明其步驟或程序之實施方式,以及各步驟或程序之間是否有無先後執行順序關係而彼此關聯,或是各個步驟彼此間無關聯而能夠分開單一執行作業,抑或僅係各個步驟或程序之任意組合而無先後執行順序或同時執行即可達該方法發明之技術功效,以使該發明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瞭解其內容並可據以實施,始謂已就發明說明已明確且充分揭露,使該發明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能瞭解其內容,並可據以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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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發布日期 : 100-02-16
  • 發布單位 : 專利爭議審查組
  • 更新日期 : 100-02-16
  • 瀏覽人次 : 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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