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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7年度行專訴字第9號

衡諸常情,不同結構及規格之產品編號必有不同,俾以作為生產及行銷管理之依據,是以永豐餘公司所覆稱A060130之產品結構並無更動改良,核與商業習慣相符,堪予採信,由證據2(發票)及證據5相互勾稽,可徵證據5之實物樣品確有對外公開銷售,且公開銷售之日期係早於系爭專利申請日即93年11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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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發布日期 : 99-12-24
  • 發布單位 : 專利爭議審查組
  • 更新日期 : 99-12-24
  • 瀏覽人次 : 1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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