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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8年度行專更(一)字第4號

一、第2項(或第7項)係系爭專利為提升成像位置之準確度所提供之附加技術特徵,尚非屬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項(或第6項)所應具備之必要技術特徵,故發明所述技術領域中具通常知識在參酌說明書之內容及申請時的通常知識,即可明確瞭解其意義,而對其範圍不會產生疑義,故未違反專利法第26條第3項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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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發布日期 : 99-12-24
  • 發布單位 : 專利爭議審查組
  • 更新日期 : 99-12-24
  • 瀏覽人次 : 2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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