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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年度行專訴字第127號

一、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33條所稱「就同一撤銷理由提出之新證據」,解釋上即指撤銷專利權理由,而未含專利申請理由,且指獨立證據,不包括補強證據,此觀本條之立法說明亦明。準此,有關不予專利之理由,無許被告於訴願階段及行政訴訟中另行提出新證據(即主要證據),至與原不予專利事由及獨立證據本於同一基礎事實、為同一關連範圍之補強證據,則准予提出。……被告既未於審查意見通知書及專利再審查核駁審定書敘明除引證1外,尚有結合其他技術領域中有關「結構上包絡面」之引證文件,自無許於審定後另提「引證1及結構上包絡面之引證的組合」新證據,故本院不予審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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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發布日期 : 101-06-26
  • 發布單位 : 專利爭議審查組
  • 更新日期 : 101-06-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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