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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8年度行專訴字第124號

一、專利是公眾與發明人間之社會契約,為了取得排他的權利,發明人必須揭露新且非顯而易見之發明,而且必須充分的揭露,以確保在專利保護期間經過後,他人得以製造和使用該發明,以及在揭露當時,他人得以研究並改良該發明。可實施性要求申請時之說明書必須充分且完整地揭露,足使在此技術領域內之一般人士,可以製造及使用該請求之發明,而毋須過度之實驗。只要該技術領域中之一般人士,依據說明書所載內容,經由例行性、一般性之實驗,即便必須實驗多次,但仍係於說明書所載之可能範圍內所為之實驗,仍非屬過度的實驗。亦即依據專利說明書記載之內容,如可限制該技術領域之一般人士所須付出之實驗精神及勞力,應仍符合可實施性之要件。此外,為確認公眾因專利權人充分且完整地揭露發明,所應給予專利權人之排他範圍,申請專利範圍之記載必須明確、清楚,且為發明說明及圖式所支持。此即為專利法第26條第2、3項之規範意旨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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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發布日期 : 100-09-19
  • 發布單位 : 專利爭議審查組
  • 更新日期 : 100-09-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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