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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年度行專訴字第143號

一、證據2之擴散體912係位於N井,擴散體916係位於P井,二者係屬不同的擴散體結構,與系爭專利之第二較重摻雜的n型矽擴散體(N+擴散體)均係位於P井中,二者結構顯然互異。再者,系爭專利之第二N+擴散體係圍繞該第一N+擴散體;惟證據2之圖9A並未揭示擴散體912及擴散體916圍繞第一N+擴散體之結構。……證據2之P+擴散體908,906係連接兩個不同之銲墊,與系爭專利之複數個P+擴散體連接一銲墊不同。又系爭專利之第二N+擴散體係連接至一連接,而證據2之擴散體912藉由金屬層918連接至VCC,而擴散體916藉由金屬層924連接至金屬層914再連接至VIN,因VIN與VCC兩不同電壓,故金屬層924與金屬層914為兩不同之金屬層之連接,與系爭專利之第二N+擴散體係連接至一連接,為不同之連接結構。……證據3雖揭示N+(620,624)形成於N井並將N井重疊進P井21,惟其並未揭示構件620及624圍繞622之結構,亦未揭示構件616及628圍繞620及624之技術特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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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發布日期 : 100-09-19
  • 發布單位 : 專利爭議審查組
  • 更新日期 : 100-09-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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