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 Enter 到主內容區
:::

logo

:::

99年度行專訴字第25號

一、依據一般通常知識可知,該保護層開口原本即為一溝槽 結構,雖系爭專利說明書並未以文字記載開口形狀為狹長形溝槽狀,惟由上開說明書之實施例,應可直接且無歧異得知該實施例所揭示者為狹長形溝槽狀之開口,故開口形狀為狹長型溝槽狀本應為系爭專利請求項1所涵蓋之範圍,故將原開口並未限定形狀之範圍更正為系爭專利說明書之實施例之狹長型溝槽狀之形狀,進而排除其它可能之形狀,應屬未超出原說明書所揭露之範圍,而為原申請專利範圍縮減之更正,且其所欲達成之發明目的相同,被告及訴願機關認該更正實質變更原審定公告之申請專利範圍而不准予更正,不無疑義。

檔案下載

  • 發布日期 : 100-09-19
  • 發布單位 : 專利爭議審查組
  • 更新日期 : 100-09-19
  • 瀏覽人次 : 183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