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 Enter 到主內容區
:::

logo

:::

99年度行專訴字第101號

與系爭專利技術特徵最接近之證據2,雖亦有與系爭專利相同之電子式測量及警示轉矩,然其並未揭露系爭專利所載之處理器程式包含任何時間選擇性地設定、改變一預設轉矩水準的及產生一指示作用之子程式,該子程式依說明書第16頁第21行至第17頁第5行記載可知,其內容應包含「自我測試」及「歸零測試」作業之實施方式,此與證據2之數字鍵直接鍵入設定預設轉矩值程式之技術方式及功能並不完全相同。且系爭專利程式之「自我測試」及「歸零測試」作業對於電子扳手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需透過不同程式撰寫方能達到其功能……被告僅以證據2亦有一程式,且該程式亦可作直接數字鍵入之預定轉矩作業,即行認定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項不具進步性,以系爭專利申請當時之技術而言,尚有未妥。

檔案下載

  • 發布日期 : 100-09-19
  • 發布單位 : 專利爭議審查組
  • 更新日期 : 100-09-19
  • 瀏覽人次 : 178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