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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年度行專訴字第138號

一、證據2、補充證據已揭露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項中設有底座之機體,於該底座的頂面結合一立板,立板中間穿設一軸孔,側面結合一馬達,該馬達藉傳動軸結合一磨輪,磨輪係一圓板體,磨輪的周面形成一研磨面,逃隙角研磨器,調整支架,逃隙角研磨座、於研磨座頂面朝上有卡制部等主要構件及構造,且證據2、補充證據除藉由研磨器設置於圓盤形磨輪周圍的設計可供快速研磨被研磨物外,亦皆具有定位鑽頭夾具並輔助研磨鑽頭時可用以穩固被研磨物之功能,而兩者之不同處僅為設置位置、形狀上的簡易置換,且未產生不可預期之功效,因此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項為其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依證據2結合補充證據之先前技術顯能輕易完成,不具進步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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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發布日期 : 100-09-19
  • 發布單位 : 專利爭議審查組
  • 更新日期 : 100-09-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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