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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年度行專訴字第112號

前後二訴訴訟標的相同。又前訴訟就參加人依其專利舉發申請權所提起之課予義務訴訟,既已命原告參加訴訟,依行政訴訟法第47條規定,前訴判決對原告亦有效力,原告就同一訴訟標的為確定判決效力所及之後訴,不得再行提起行政訴訟,故應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9款規定駁回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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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發布日期 : 101-07-04
  • 發布單位 : 專利爭議審查組
  • 更新日期 : 101-07-04
  • 瀏覽人次 : 2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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