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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年度行專訴字第67號

證據2既未有限位軸桿(或軸桿)之應用,其係以磁吸座(60)之側壁為導滑手段,亦與系爭專利所採之結構設計完全不同,自無轉用之可能性;且因此習知技術第5圖組合證據2尚不能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為其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依申請前之先前技術所能輕易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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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發布日期 : 101-07-03
  • 發布單位 : 專利爭議審查組
  • 更新日期 : 101-07-03
  • 瀏覽人次 : 1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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