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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請案無法以原申請案為標的主張國內優先權

案例一
有關第104301569號「一種訊息互動式系統」設計專利申請案主張國內優先權事件(經訴字第10406315040號決定)(決定日:104.09.30)
爭議標的:改請案無法以原申請案為標的主張國內優先權
相關法條:專利法第30條第1項;專利法第102條準用第30條第

【決定摘要】

改請案既係一設計專利申請案,自不得主張國內優先權;且因申請案一經改請後,原申請之發明專利案即已不復存在,而轉變為一設計專利申請案,並非同時存在原申請案及改請案二獨立申請案,是改請案無法以原申請案為標的主張國內優先權。

【案情說明】

訴願人於102年2月7日向原處分機關(智慧局)提出「一種訊息互動式系統」發明專利申請案,並以我國101年2月13日申請案號第101104597號主張優先權,編為第102104877號發明專利申請案審查,核其文件齊備,於102年3月13日通知訴願人該案將於最早優先權日之次日起18個月後公開。嗣訴願人於104年3月25日向原處分機關提出發明專利改請設計專利申請書,並以我國102年2月7日申請案號第102104877號專利申請案主張優先權。經原處分機關審查,以104年4月14日(104)智專一(二)15032字第10440653250號函為「本案所主張之國內優先權,應不予受理」之處分。訴願人不服,提起訴願,遭訴願駁回。

【決定要旨】

一、 國內優先權僅適用於發明及新型專利,不適用設計專利,其原因係國內優先權制度之主要目的係為使申請人於提出發明或新型專利申請案後,可以該先申請案為基礎,再加改良或合併新的請求而提出後申請案,且能就先申請案已揭露之技術內容享受和國際優先權相同之利益;然設計專利著重於視覺效果之增進強化,較未涉及技術之改良,是國內優先權規定僅適用於發明及新型專利,不適用於設計專利,即設計專利不得主張國內優先權,亦不得作為先申請案,而被據以主張國內優先權。

二、 改請程序主要是讓已經提出之專利申請案,仍能在一定期間內,經由改請制度而改為合法及合於申請人權益之其他類型之專利申請案,如果符合一定條件,依法可以承認其改請前申請案之申請日,作為改請後新案之申請日,以避免影響到專利要件實體審查之判斷。而申請案一經改請後,原申請案已不復存在,申請人不得撤回改請申請,回復為原申請之專利種類。

三、 本件訴願人係將原申請之第102104877號發明專利申請案改請為第104301569號設計專利案,並於設計專利改請案據原申請案主張國內優先權,然一經改請後,第102104877號發明專利原申請案即已不復存在,而轉變為第104301569號設計專利申請案,是該設計專利申請案無法以發明專利原申請案據以主張國內優先權,且國內優先權也不適用於設計專利。從而,原處分機關認本案係由發明改請設計專利,不得主張國內優先權,所為「本案所主張之國內優先權,應不予受理」之處分,洵無違誤,應予維持。

  • 發布日期 : 106-10-16
  • 發布單位 : 專利行政企劃組
  • 更新日期 : 110-1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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