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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明專利申請案申請實體審查期限之認定

案例一
有關第98140621號「儲供電裝置電極板多側轉單側匯流結構」發明專利申請案申請實體審查事件(經訴字第10206105360號)(決定日:102.10.24)
爭議標的:發明專利申請案申請實體審查期限之認定
相關法條:專利法第38條第1項及第4項

【決定摘要】

專利法第38條第1項及第4項訂有任何人得於發明專利申請日起3年內向專利專責機關申請實體審查,逾該法定期間始提出申請者,即生擬制撤回該發明專利申請案之法律效果,亦即超過法定期限即生撤回之效力。訴願人逾發明專利申請日後3年之法定期間始申請實體審查者,因該發明專利申請案依法已視為撤回,是該申請實體審查應不予受理。

【案情說明】

訴願人於98年11月27日向原處分機關(智慧局)提出「儲供電裝置電極板多側轉單側匯流結構」發明專利申請案並主張優先權,經編為第98140621號發明專利申請案審查,並於98年12月15日以(98)智專一(二)15182字第9842206480號函知訴願人,本案自申請日起3年內未申請實體審查者,該發明專利申請案視為撤回。訴願人遲於102年5月6日及9日始向原處分機關申請實體審查,經審認訴願人提出實體審查之申請已逾3年法定期間,乃依專利法第38第1項及第4項規定,處分本案申請實體審查不予受理。訴願人不服,提起訴願,經訴願駁回。

【訴願決定要旨】

一、 按「發明專利申請日後3年內,任何人均得向專利專責機關申請實體審查。」、「未於第1項或第2項規定之期間內申請實體審查者,該發明專利申請案,視為撤回。」分別為專利法第38條第1項及第4項所明定。查本案訴願人係於98年11月27日向原處分機關申請發明專利,經該局審核文件齊備,並以98年12月15日(98)智專一(二)15182字第9842206480號函知訴願人本案申請日為98年11月27日,且自申請日期3年內未申請實體審查者,該發明專利申請案視為撤回。是訴願人就本案如欲申請實體審查,最遲應於101年11月27日前提出申請,然訴願人遲至102年5月6日及9日始向原處分機關申請實體審查,已逾專利法第38條第1項所規定3年期限,依同法條第4項規定,該申請案已視為撤回。

二、 專利法第38條第1項及第4項訂有任何人得於發明專利申請日起3年內向專利專責機關申請實體審查,逾該法定期間始提出申請者,即生擬制撤回該發明專利申請案之法律效果,亦即超過法定期限即生撤回之效力,並無違專利法第1條之立法精神。

三、 本件發明申請案於101年11月27日既已視為撤回之法效,原處分機關就訴願人於102年5月6日及9日申請實體審查所為不受理之處分,洵無違誤,應予維持。

  • 發布日期 : 106-10-16
  • 發布單位 : 專利行政企劃組
  • 更新日期 : 110-10-12
  • 瀏覽人次 : 7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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