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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本局各項申請案件法定期間末日之計算,應以行政機關是否上班為認定基礎,請妥為留意,以免逾期。

- 依法務部函釋行政程序法第48條第4項的立法意旨為對於國定假日或休息日之認定,應以整體行政機關觀之,遇特定紀念日放假,例如5月1日勞動節,因本局照常上班,無行政程序法第48條第4項規定之適用情事,各項申請案件仍以原法定期間末日為期間之末日。
- 另今(110)年5月1日適逢星期六,原法定期間末日可延至次一上班日(5月3日)為期間之末日,併予敘明。
- 檢附法務部函釋如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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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布日期 : 110-04-26
- 發布單位 : 專利一組
- 更新日期 : 110-04-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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