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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師考試全部科目免試及格人員專業訓練辦法解釋」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函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7年1月29日
發文文號:(97)智專一(一)15168字第09720063380號
主旨:有關 貴會針對「專利師考試全部科目免試及格人員專業訓練辦法」所提供之意見,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
一、復 貴會97年1月3日亞專字號第25153號函。
二、按符合一定資格,且有證明文件,得申請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專利師考試全部科目免試。得申請免試者,應於本法施行後一年內申請。符合前兩項規定者,應於本法施行後三年內經專業訓練合格,始得申請核發專利師證書。第3項專業訓練之訓練期間、實施方式、退訓、停訓、重訓及其他有關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其分別為專利師法第35條第1項至第3項及第6項所明定。
三、揆諸首揭規定,經申請免試及格者,仍須經專業訓練合格,始得申請核發專利師證書,其立法意旨係確保免試及格者之專業能力,以保護專利申請人之權益。
四、又按司法人員人事條例、行政法院組織法、律師法等,均於其相關條文中規定應訓練合格,於其子法(訓練辦法)中訂定測驗及合格標準之相關規定,此誠屬立法之細節及技術性之事項,法律得授權由主管機關訂定之,非命令增加法律額外之實質限制,亦無命令牴觸法律之情事。
五、貴會建議專利師考試全部科目免試及格人員只要參加專業訓練達一定時數即屬合格,或僅進行專利師法或倫理範圍之測試等節,因不符專利師法加強受訓人員專業技能並提昇專利代理素質之立法意旨,本局歉難照辦。
  • 發布日期 : 97-05-22
  • 發布單位 : 專利行政企劃組
  • 更新日期 : 103-01-15
  • 瀏覽人次 : 5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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