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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行號可否經營代辦專利申請業務」

經濟部書函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7年09月23日
發文字號:經商字第09700618280號

主旨:所詢公司行號可否經營代辦專利申請、工商登記及營業登記等業務疑義乙節,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
一、復 貴局97年9月9日南區國稅審二字第0970056926號函。
二、按「專利法」第11條規定:「申請人申請專利及辦理有關專利事項,得委任代理人辦理之。在中華民國境內,無住所或營業所者,申請專利及辦理專利有關事項,應委任代理人辦理之。代理人,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以專利師為限。」復按「公司法」第387條規定略以:「公司之登記或認許,應由代表公司之負責人備具申請書,連同應備之文件份,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由代理人申請時,應加具委託書。…第一項代理人,以會計師、律師為限。」另按「公司名稱及業務預查審核準則」第12條規定略以:「公司所營事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為預查登記:…二、為專門職業技術人員執業範圍者。…。」是以,參照上開法令規定,有關專利申請事項之辦理、公司登記之代理申請,分屬專利師及會計師、律師等專門職業技術人員辦理範疇,不得為公司、行號所營業務。如對「專利法」所指代理人及其辦理事項仍有疑義,請逕洽本部智慧財產局辦理。
三、另所詢公司或商號之「營業登記」,依「營業登記規則」之規定,允屬 貴管稅捐稽徵機關職掌。至「工廠登記」乙項,事涉「工廠管理輔導法」規範,請逕洽本部工業局辦理。

  • 發布日期 : 97-10-30
  • 發布單位 : 專利行政企劃組
  • 更新日期 : 103-01-15
  • 瀏覽人次 : 7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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