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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專利可以自己申請,不委託代理人嗎?

答:在我國境內有住所或營業所者申請專利,可以自己辦理,亦可以委任專利師或專利代理人辦理。但在我國境內無住所或營業所者申請專利,則必須委任專利師或專利代理人辦理。
※例外(審查基準1-4-1)
1. 二人以上共同申請專利,其中在我國境內無住所或營業所者,得依行政程序法第27條規定,選定在我國境內有住所或營業所之專利申請人為全體申請專利及辦理有關專利事項,並以書面通知本局,此時可無須委任代理人。
2. 外國公司在台設有代表人及辦事處,或外國公司在台分公司以總公司名義提出專利申請時,如以其在台辦事處或分公司之地址為申請人地址,得不委任代理人。
  • 發布日期 : 103-01-02
  • 發布單位 : 專利行政企劃組
  • 更新日期 : 104-12-08
  • 瀏覽人次 : 65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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