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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人共同申請專利,一人在國內有住所或營業所,一人在國內沒有住所或營業所,也要委任代理人嗎?

答:在我國境內有住所或營業所者與在我國境內無住所或營業所者共同申請專利,該在我國境內無住所或營業所者,仍應委任代理人申請專利及辦理專利有關事項。但在我國境內無住所或營業所者,得依行政程序法第27條規定,選定在我國境內有住所或營業所之專利申請人為全體申請專利及辦理有關專利事項,並以書面通知本局,此時則可無須委任代理人。
  • 發布日期 : 103-01-02
  • 發布單位 : 專利行政企劃組
  • 更新日期 : 104-12-08
  • 瀏覽人次 : 11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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