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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權證明文件何時開始不必檢送?規定在哪裡?

答:102年1月1日新法施行後,已無須檢送申請權證明文件。申請權證明文件原規定於修正前專利法第25條第2項,惟新法施行後,已將該項刪除,故於102年1月1日施行之專利法,已無該項規定。
  • 發布日期 : 103-01-02
  • 發布單位 : 專利行政企劃組
  • 更新日期 : 104-12-08
  • 瀏覽人次 : 6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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