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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申請人填寫不齊全或寫錯人別時,要如何辦理?

答:確定申請人之標準,以首次申請書所載為判斷標準。嗣後之異動得檢送適法之證明文件辦理申請權讓與登記或以申請人確立之日為申請日。

申請人之態樣 處理原則
完全未載申請人姓名或名稱 以補正之日為申請日
申請人變更 申請主體完全變更(例如A→B)
證明B誤繕為A 申請日以確立B為申請人之日為準
A讓與B 以原提出申請之日為申請日
申請人增加 申請主體增加(例如A→AB)
證明AB漏寫為A 申請日以確立AB為申請人之日為準
A讓與AB 以原提出申請之日為申請日
申請人減少 申請主體減少(例如AB→A)
證明A多寫為AB 以原提出申請之日為申請日
AB讓與A 以原提出申請之日為申請日
  • 發布日期 : 103-01-02
  • 發布單位 : 專利行政企劃組
  • 更新日期 : 110-10-07
  • 瀏覽人次 : 14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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