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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102年6月13日前一案兩請的申請案,適用權利接續制嗎?

答:專利法一案兩請、權利接續的修正規定,於102年6月13日生效,故必須於102年6月13日以後提出的專利申請案,始有適用。102年6月13日以前申請且尚未審定之案件,適用修正前第32條規定。亦即,同一申請人就相同創作,於同日分別申請發明專利及新型專利,並先取得新型專利權者,如本局實體審查發明專利申請案並無發現不予專利之情事,會通知申請人限期選擇保留已取得的新型專利權,或選擇將來取得發明專利權,申請人選擇發明專利權者,其新型專利權視為自始不存在。
  • 發布日期 : 103-01-02
  • 發布單位 : 專利行政企劃組
  • 更新日期 : 104-04-30
  • 瀏覽人次 : 8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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