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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兩請的案件,於發明專利審查時,新型專利權年費已逾期,但尚在6個月補繳期間內或1年的申請回復專利權期間內,會不准發明專利嗎?

答:新型專利權在6個月之年費補繳期間,因尚未發生當然消滅之法律效果 ,非屬適用第32條第3項規定之情形。至於已逾6個月補繳期間,致使新型專利權已當然消滅者,如申請人未能及時依法申請獲准回復新型專利權,因發明專利審定時,新型仍處於當然消滅之狀態,應審定不予發明專利。反之,如發明專利審定(含初審及再查階段)時,新型專利業經准予回復專利權而有效存續者,即依第32條第1項規定,通知申請人限期擇一。
  • 發布日期 : 103-01-02
  • 發布單位 : 專利行政企劃組
  • 更新日期 : 104-12-08
  • 瀏覽人次 : 1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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